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比较分析
张馨馨
【关键词】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比较;分析
【全文】
《
土地管理法》第
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本质上是滥用职权的行为,1979年
刑法并未规定此罪。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1997年
刑法增加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对本罪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根据
刑法第
410条和签署立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最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学界对于本罪的客体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征用、占用土地的正常管理活动 或者表述为客体是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国家对土地的管理、使用制度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土地资源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也是有限的自然资源。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多地少,因而土地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我们国家、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国家只有制定并实施一套合理、有效的对土地资源进行严格管理的制度,才能使我国的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充分合理的利用。为此我国政府已经制定了《
土地管理法》以及一些相配套的行政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最违反了《
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侵犯了国家对土地的管理、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