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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普通法上的遵循先例原则

浅论普通法上的遵循先例原则


林红平


【摘要】遵循先例原则作为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普通法的灵魂。它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对普通法的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文围绕着普通法的发展、适用及其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借鉴意义展开
【关键词】遵循先例;拘束力;本土化
【全文】
  所有法律制度中,法院的判决先例都在不同程度地发挥作用。法官们都有遵循先例的倾向,但不同法制之下这种倾向的力度是不同的。遵循先例原则在英美法上便显得十分突出,是英美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英美法系的代表性特征。
  一、遵循先例原则概述
  遵循先例原则,即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这项原则在普通法系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最早产生于英国。在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以前,英国处于不同领主统治的之下,各个领主在其领地之内适用不同的法律。英国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这使得英国法律适用极不统一。在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以后,英国开始有了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王权,展示国王的权威,国王开始派遣代理人到各地巡回审判,试图用统一的法律制度打击封建割据势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当这些巡回法官返回维斯特敏斯特之后,他们在一起讨论案情、交换法律意见,彼此承认各自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尽管普通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诺曼人征服时期,然而严格意义的“遵循先例”原则在19 世纪才正式确立。
  遵循先例原则的产生与英国人的民族特性也有很大关系。英国人民族性中最显著的特征是重行动,他们看重的是实际、讲究的是效果,做事依赖自觉、才能和经验,经验主义是这个民族性的最好表述。 英国经验主义分析学家洛克声称:一切知识都来自感觉和反省,而非天赋或先验。他们认为大陆法系的成文的法典不仅令人难以把握,甚至让人怀疑其可靠性程度这就决定了英国人不可,甚至令人怀疑其真实性。相反判例是司法活动的先前判决,是对以往案件的真实处理,是法律干涉生活的有效证明。
  在他们看来法官遵守先例原则是他们得以免受国王发布的专横命令的制约,法官也成为人民抵制行政权力的卫士。 遵循先例的价值在于将某些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规则引入私人活动及商业活动之中,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趋利避害,争取利益最大化提供了一个参照标准,遵循先例对法官专断也能起到约束作用。我们不能确保每个法官皆尧舜,都公正无偏私地处理案件。遵循先例原则减少了法官作出偏袒和偏见判决的可能性。如果废除了先例原则,那么在未被制定法所规定的整个人际关系领域中,法官就会按照他们个人的旨趣和个人的是非观去自由行事。遵循先例原则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官的一些重复劳动,从而大大提高诉讼效率,这对于把时间等同于金钱的英美国家来说特别有认同感。遵循先例的精髓乃是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这与人们追求平等的正义感相吻合。卡尔•卢埃森认为先例在法律中的效率之所以提高,乃是通过“那种奇妙且几乎是普遍的正义感的实现。这种正义感强烈要求,在相同情形中所有人都应得到同样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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