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1、Boutors Boutros-Ghali: “Peacemaking and Peacekeeping for the New Century”, in Otunna and Doyle (ed.), Peacemaking and Peacekeeping for the New Century,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1998, P. 22.
2、Ian cutberton: “chasing the Chimera : Securing the Peace”, world Policy Journal, Summer 1999, PP. 88-89.
3、转引自张国辉:《对完善联合国维和行动法律机制的思考》,载《东方论坛》,1999年第1期第59页。
4、饶戈平:《国际组织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1页。
5、 许光建:《联合国宪章诠释》,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6、转引自刘明:《国际干预与国家主权》,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7、有学者认为联合国维和行动应当归入第7章的范围。因为第7章第40条规定,当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发生后,安理会可以先作出阻止这类行为的临时办法。所谓“临时办法”就是强制行动的起点,紧随其后的就是第7章41条规定的经济和外交制裁行动,以及第42条规定的使用武力的强制性行动。可见,维和行动、经济与外交制裁、动用武力三者共同构成了强制性行动。参见黄仁伟:《冷战后联合国维和机制改革的影响及其与国家主权的冲突》,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5年第4期,第67页。也有学者认为联合国维和行动源于宪章第40条。他们认为第四十条规定的“临时办法”就是“维持和平行动”。参见张旭、刘鹏《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第15页,又见黄瑶:《国际法关键词》,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笔者不同意他们的观点.
8、The Blue Hemets——A review of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Second edition, Published by the Un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1996. P.5.
9、 刘明:《国际干预与国家主权》,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10、有学者将迄今为止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划分为四个阶段(四代):(1)1948-1988,联合国维和行动发韧期;(2)1988-1992,联合国维和行动活跃期;(3)1992-2000,联合国维和行动探索期;(4)2000年至今,联合国维行动反省期。参见肖佳灵:《国家主权论》,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3-358页。
11、转引自史华红、秦晓燕:《联合国维和行动评析》,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7期第40页。
12、转引自门洪华:《联合国维和机制的创新》,载《国际问题研究》2002年第6期第20页。
13、转引自史华红、秦晓燕:《联合国维和行动评析》,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7期第41页。
14、 转引自史华红、秦晓燕:《联合国维和行动评析》,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7期第41页。
15、1992年8月26日至27日,欧共体和联合国在伦敦召开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决定成立前南斯拉夫问题指导委员会,负责解决与前南斯拉夫有关的各种问题,委员会由欧共体特使、英国前外交大臣欧文和联合国特使万斯两人为主席。
16、转引自谈永磊:《从维持和平到强制和平》,载《兰州学刊》1994年第5期第53页。据统计,1988-1998年间联合国在20次维和行动中加进了“人权功能”,参见“1948-1998: 50 Years of United Nations Keeping Operation: Background” www.Un.org/Depts/DPKO/pk50-w..httm,p.12.
17、Thomas G. weiss and Jarat Chopra: “Sovereignty Is No Longer Sacrosanct: Codifying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No.6, 1992, PP. 95-97.
18、 Thomas M. Frank, Fairnes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stitutions, clarendon Press, 1995,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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