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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角看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

  事实表明,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已从维持和平走向强制和平,开始全面干预国际事务,再加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打着人道主义的幌子,盗用和滥用维和行动的名义到处干涉别国内政,这一切使联合国维和行动违背了初衷,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不满,联合国维和声誉因此大受损害,其维和能力亦受到质疑。然而,尽管联合国维和行动还存在许多问题,但实践证明它仍是最可行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国际干预手段。因此,必须坚持并推动联合国维和行动健康发展。要想使联合国维和行动走出困境,笔者认为有几个关键问题必须解决。
  第一,联合国维和行动应有准确定位。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效果每况愈下,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定位不明。根据创设者的初衷,联合国维和行动是介于宪章第6章“和平解决争端”和第七章“强制执行和平”之间的第三种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干预手段,曾被前秘书长哈马舍尔德称为“6.5章”。然而,随着冷战后国际形势的急剧变化,维和行动的职责从最初的“维持和平”被扩展到目前的集预防外交、维持和平和重建和平于一身的全方位职能。维和部队仿佛成了“救火队”,哪里有冲突就去哪里;维和成了“救世主”,似乎维和能解决规模不一、性质各异的所有冲突。从对解决争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方法的设置来看,宪章第6章规定了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等和平方法为手段的非强制解决办法,第7章规定了以封锁、禁运、经济制裁甚至军事行动等集体行动来强制实现和平,再加上“6.5章”的维和行动,构成了一个完整而有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干预体系。维和行动作为一种折衷的方法,具有区别于前两者的独特之处,与和平解决方法相比,二者都属非强制性措施,但和平方法着重于谋求争端的最终解决,而维和行动的主要目的则在于在冲突各方之间起到隔离和缓冲的作用,“它具有防止扩大冲突和建立和平两方面的可能性”,“本身并不能为冲突提供永久的解决,而只有政治谈判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与强制执行方法相比,二者均带有军事色彩并涉及部署部队,但强制行动有其所针对的敌人,宪章规定的强制行动是针对某一国家的,欲以武力达到惩罚和制裁的目的。而维和没有敌人、没有战场,目的不是要击败或惩罚某一方,而在于以非武力手段维持和平。冷战后维和行动强制色彩日益浓重,武力成分不断增加,甚至卷入冲突中(主要是国内冲突)。这使维和行动与以武力强制执行和平行动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其实是一种倒退,亦是对完整而有效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方法体系的破坏。因此,对维和行动定位时必须使其保持上述的独特之处,使其与另两种方式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作用。“特别需要划清维和行动与强制行动的界限”, 当冲突已发展到需要以暴力加以制止时,说明它已超出了和平方法和维和行动所能调整的范围,应考虑采用强制方法,而不应再以维和行动的名义来采取行动。 总之,联合国维和行动应当严格立足于宪章“6.5章”的立场。
  第二,第一代维和中形成的三项基本原则应当坚决奉行。维和行动的基本原则实质上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引申而来的。无论是中立原则、同意原则还是非自卫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都体现着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等国际法原则。维和行动首先应当遵循同意原则。该基本原则是从宪章所倡导的国家主权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它要求联合国所采取的行动应当以尊重当事国主权为前提,不能任意强迫一个主权国家的意志。受干预国家同意,是安理会和大会行动合法性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维和行动从筹划到实地实施的整个过程都离不开会员国、东道国、出兵国及过境国的同意,而有关国家同意接受或参加维持和平行动的表示,又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参加维护和平行动的国家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接受国,应当尊重接受国自我选择的权力,不得侵犯其国家主权,否则维和行动就会蜕变成非法的国际干预。对维和行动来说,中立原则要求它不能参加冲突各方所进行的交战行为,不干涉他国的内政,在对待冲突各方要保持严格的平等,不能偏向或加入任何一方以增强他的实力。违反中立的义务,加入任何一方都会丧失其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的意义,而招致对他国主权的侵害和内政的干涉。自卫原则是中立原则的自然延伸。自卫原则要求维和行动不具有强制的能力,现行国际法禁止在国际争端中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在维和行动中,维和部队或军事观察员不是冲突或交战一方,而是作为不偏不倚的第三方,以缓解其冲突、力求和平解决争端。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不断援引宪章第7章使用武力的规定,从而使维和行动与宪章强制性条款挂上了钩,使维持和平与武力建立和平的界限含混不清。在索马里、波黑、东蒂汶、南联盟,联合国维和行动频繁适用宪章第7章,尤其偏重于武力的使用。维和行动出现的这种现象,对传统维和行动提出了强烈挑战,为以后的维和行动开辟了一个非常危险、恶劣的先例。几十年联合国维和行动实践证明,冷战期间的维和行动之所以能够成功,其重要原因是严格遵守了维和的基本原则,即实质上是坚持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反,一旦背弃了其基本原则,事态只能向相反的方向发展,维和行动的使命则难以实现,甚至走向背离各国人民愿望的邪路。因此,21世纪的维和行动仍应坚持三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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