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国际法视角看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因此,联合国维和行动也不能违背该原则。根据维和行动之中立原则,维和行动必须恪守中立与公正的立场,不能介入冲突或偏袒某一当事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当事国的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务或卷入当事国内部的政治斗争。然而,冷战后的维和行动却常常出现不同程度卷入冲突甚至粗暴干涉一国内政的情况。例如,进驻波黑地区的维和部队受到某些大国的左右,对穆族大举进攻塞族的活动不予制止,导致矛盾激化。又如,索马里维和是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进行的,从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倾向性,维和部队不仅直接向当地15支部族武装中的艾迪德派武装发动进攻,甚至缉拿、搜捕该派领导人艾迪德,创下了联合国向一国的武装派别领导人发出逮捕令的先例,也使得联合国正式卷入索马里内战,成为冲突的一方。再如,在海地,塞德拉斯将军领导的军事政变推翻了阿里斯蒂德的民选政府,联合国进行了恢复海地民主的维和行动,反而使海地危机愈演愈烈,这显然是与不干涉内政相悖的。
  关于武力,《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我们称之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或不使用武力原则。根据维和行动之自卫原则,维和行动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但在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中,武力却被频繁使用。例如,在索马里,一支维和部队在对一个武器库进行检查时突遭袭击,维和部队当即予以还击,并用装甲车增援。而且事后安理会认定此事是艾迪德派所为,便授权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回击这种进攻和公开挑衅行为,于是维和部队对艾迪德派发动了军事惩罚行动。这显然超出了自卫的范围。同样,在波黑、海地,维和部队也被授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证维和行动的实施,维和部队多次与当地的冲突某方交火,武力使用频繁。此外,在索马里、波黑、海地、卢旺达等地的维和行动中,都出现了以人道主义干涉或预防性部署的名义进行的先发制人的打击。而且,冷战后维和部队配备的武器不再限于轻型武器,各式先进的装甲车、坦克、大炮、飞机等重武器频频使用。这显然违背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三、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规范与国际干预机制的完善
  从联合国维和行动过去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演变中可以找到其未来发展的线索,因为未来永远是历史的延续。通过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历史考察,我们发现联合国维和行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防止局部冲突的扩大和解决某些冲突问题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发生了重大改变,从而陷入困境。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它出现以上变化,处于进退维谷的处境? 要想使联合国维和行动走出困境,又有哪些关键问题必须解决呢?
  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陷入困境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国际社会的过高期望值与维和行动自身承受能力之间的差距。冷战后原先掩盖在两极格局下的民族、宗教、领土争端等问题纷纷凸现出来,产生了新的冲突与危机。联合国维和行动由于曾有过良好的声誉,成了应付冲突与危机的较好选择。因此,面对此起彼伏的冲突,国际社会对维和行动寄予了过高的期望。某些大国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对那些看似与他们利害关系不大,而国际社会呼声强烈地区冲突,打着联合国的旗号进行干预、并把一些本不属于维和范畴的任务统统压在维和行动上面。这种不断增加的负担与维和行动现实承受力之间的矛盾,造成了维和行动时而软弱无力而有时又强硬过分的混乱状况,严重损害了维和行动的名声。 其次,是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制上的缺陷。安理会维和决议多数情况下都是仓促起草的,维和行动在进行过程中的使命及任务不断扩大,这就使得某些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安理会,赋予了维和行动很多附加的职责。另外,安理会对维和行动也缺乏一个明确的指挥和控制机制,只是对维和行动作了原则上的规定。由于安理会本身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缺乏必要的工具与手段,必须借助于大国的力量才能进行,因此联合国维和行动实际行动的指挥,乃至目标的实现主要由拥有强大实力的某些大国来决定。这些机制上的缺陷使冷战后联合国在波黑、索马里、科索沃等地的维和行动一开始就缺乏明确的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又被不断追加任务,它实际上已脱离了联合国的控制,成为大国的工具。再次,是国际社会在解决危机中过于强调军事手段而忽略了相应的政治与外交解决办法。要想真正解决冲突,就必须查明冲突发生的根本原因,要运用多种手段寻求全面解决的途径。然而在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安理会通过不断追加的制裁或授权维和部队使用武力来实现目标的决定。这种做法的结果显然只是增加了维和部队与有关冲突各方的敌意,并易被大国利用。虽然这些大国也强调要发挥联合国的“中心作用”,但实际上却把自己凌驾于联合国之上,假联合国之名去谋求自己的私利。克林顿曾毫不含糊地说,当美国遇到联合国要求承诺特定的维和任务时,必须确定该行动是为了美国的利益才可决定支持。从这样立场出发的维和行动,显然不能体现安理会的集体意志,而往往偏离《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使强制行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受到破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