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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角看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

  4、联合国维和行动带有更多的强制性,尤其是强调使用武力。维和行动本质上是一种非强制的和平手段,维和人员应该严格克制使用武力,维和部队只佩带轻武器用于自卫,官兵只有在遭到袭击,或履行职责受到武力阻碍时,才可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因此维和官兵被称为特殊的军人,用联合国前秘书长德奎利亚尔的话就是:“无战斗之敌,无战胜之地,武器用于自卫,效果靠自愿合作。” 正因为信守了自卫原则,冷战时期联合国维和行动得到多数会员国认可和支持,成为和平解决地区冲突的一种有益的手段和创造,所以1988年,联合国维和部队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与第一代维和行动不同,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更多的带有宪章第七章强制措施的色彩。例如,1 995年8月,联合国授权北约在波黑对塞族的大规模空袭行动中,共出动飞机3000多架次,发射战斧式巡航导弹轰炸大批军事目标。在索马里行动中.联合国维和部队被允许直接进攻艾迪德派武装.甚至要将艾迪德本人捉拿归案。当索马里的维和人员在受到武装袭击时所作的反应已大大超出了自卫与克制的范围,对艾迪德派武装采取大规模的报复和惩罚性行动,甚至与冲突的平民交火则已完全违背了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良好初衷。总之,在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中,人们看到的是安理会动不动就以制裁和动武相威胁,甚至发展到维和部队实际动用武力的地步,这显然已经与维和行动之自卫原则相背离。
  5、人道主义干涉日益成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主要内容,并常常被西方国家盗用和滥用。无论在索马里、科索沃还是东帝汶,人道主义干涉一次又一次堂而皇之地成为联合国主动采取行动的理由。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认为:“以主权为由对自己公民的人权进行欺诈,再也不可接受了”,“科战表明,今后尊重人权在国际关系中重新找到其恰当的位置”。 在第54界联合国大会开幕式上,安南进一步表达了联合国要对“人权侵犯者”采取军事行动的明确信息,他表示“不应该容忍大规模和有步骤的人权侵犯行为,不管这些行为发生在什么地方”。 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发展和扩大,使联合国维和行动与联合国宪章和现行国际法体制之间的对抗和冲突不断显现,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维和行动要不要“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当事国的内政”?国际人权保护能否构成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例外?此外,“强制手段”是否真正有效?前南斯拉夫问题调解人之一欧文 曾警告说:“强制性军事干预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选择,那种认为可以进行武装干涉而又不会损害人道主义努力的想法是一种幻想。” 事实证明,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中频繁采用经济制裁和动用武力,非但没有实现和平,反而造成冲突地区局势更加紧张。这使正常的维和行动和人道主义工作无法进行,使维和人员从中立走向干预,把自己置于不同冲突各方的对立面上,其结果却适得其反。更严重的是,冷战后人道主义干涉和联合国维和行动常常被西方大国盗用和滥用,给国际干预机制和联合国权威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对国际干预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由上观之,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却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代维和中形成的三项基本原则被突破;维和行动广泛介入国内冲突,甚至成为冲突中的一方;人道主义干涉日益成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主要内容, 强制手段尤其是武力被频繁使用。这就对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以及禁止使用武力等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了强烈的冲击。
  国家主权,或称国际法上的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体现为国家的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主。维和行动应当尊重国家主权。根据维和行动之同意原则,首先,不但维和行动的建立、维和部队和观察团(组)的派遣,都必须以当事方的同意或请求为前提。而且继续驻扎也必须有关各方的同意和配合。其次,派出官兵和观察员参与维和行动也必须会员国自愿。再次,维和部队若要落实某种解决方案也必须由当事各方同意,而不能强加于人。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联合国宪章》关于当事国主权平等,领土完整等原则。然而,冷战后国家主权原则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极力宣扬“主权过时论”,声称“主权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高于主权”。 事实上,在西方大国的主导下,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不再限于同意而是带有强烈的强制性。例如,联合国“伊科观察团”并未征得伊拉克同意。在索马里,无论是美英等国的“联合特遣行动”,还是第二期“联索行动”都受到冲突中某一方的反对和抵制。波黑塞族对联合国维和行动,也采取了更加抵触的态度。但是联合国并没有充分重视这些问题,在索马里,联合国维和部队坚持驻满了任期;在波黑联合国亦未认真考虑撤出维和部队问题;东帝汶维和也是联合国单方面作出决定的行动。《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了各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明确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列为各项原则中的首项,足见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特别重视,这也是宪章对联合国和各会员国所规定的义务。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未经一国同意而对该国进行干涉,无疑是与国家主权原则相悖的。首先,它严重侵犯了一国主权,使该国主权至少在某些地区和某类事务上不再有效,这是对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伦理的破坏。其次,它破坏了主权平等原则,干涉者必是另一主权国家(集团),它(们)对别国主权的干涉,表明干涉者的主权高于被干涉国的主权。这就给国家主权原则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主权概念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需要谨慎地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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