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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角看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

从国际法视角看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


蔡高强


【摘要】联合国维和行动是介于宪章第6章规定的和平方法和第7章规定的强制方法之间的一种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干预手段。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有了重大变化,对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禁止使用武力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为了摆脱困境,联合国维和行动必须准确定位,坚持维和三原则,尽快制定专门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法典,正确对待人道主义干涉,完善国际干预机制,从而更好地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关键词】联合国维和行动;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干预;人道主义干涉
【全文】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介于宪章第6章规定的和平方法和第7章规定的强制方法之间的一种国际干预手段。实践证明,联合国维和行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防止局部冲突的扩大和解决某些冲突问题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发生了重大变化,人道主义干涉日益成为维和行动的重要内容。迄今,维和行动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缺乏有效的行为规范和控制机制,再加上一些大国对人道主义干涉和维和行动的盗用 ,使有的维和行动违背了初衷,导致维护和平与安全之目的不能实现,以至于出现威胁和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现象。西方有人甚至主张修改《联合国宪章》,“将处理某些危机的责任转移给诸如北约之类的地区组织……在许多情况下采取行动,没有必要获得安理会的授权”。 21世纪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将何去何从?笔者拟从国际法的视角来考察联合国维和行动,并提出规范联合国维和行动和完善国际干预机制的几点思考。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及其法律地位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实践中创造的一种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用以缓和与遏制冲突所采取的一种临时的辅助性国际干预手段。迄今,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对于维和行动尚无定论。在1985年联合国新闻部出版的《蓝盔——联合国维持和平回顾》中亦只笼统地指出,联合国维和行动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包括军事人员在内的,没有强制力的一种国际行动。” 自1948年联合国建立第一支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到现在,联合国维和行动已有近60年历史。迄今,联合国维和行动总共达到55次,参加行动的军事人员和民事警察来自世界140多个国家,将近100万人。从已实施的55次联合国维和行动来看,冷战时期的40多年里,联合国总共只进行了13次维和行动,平均约4年1次。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不仅在量上而且在质上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数量上看,冷战后的10多年里进行了42次联合国维和行动,平均每年近4次,其中1988-1995年7年里共组织了24次维和行动,差不多是过去43年维和行动次数的两倍; 1996-1998年,联合国维和行动就进行了12次,其中1998年一年就有6起维和行动。90年代中后期,联合国在世界各地执行维和行动的人员达8万人,是1988年的8倍多。目前,联合国在亚洲、非洲和拉西美洲仍部署着14支维和部队,有维和人员3.7万余人。从本质上看,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已不再是“没有强制力的一种国际行动”,以“人道主义”为由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尤其是武力干涉)日益成为维和行动的重要内容,并发展成为国际干预的最主要形式。
  虽然《联合国宪章》中没有明确的关于维和行动的条款。但宪章第1章第1条第1款对联合国在维护和平与安全时可采取的国际干预办法作了宏观规定:一是“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是“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 宪章第2条有关联合国及各会员国所应遵循的原则中亦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宪章中所指的和平方法具体规定在第6章、第14章等章节相关条款,包括谈判、调查、调停、斡旋、和解、仲裁以及区域办法之利用等方式,或诉诸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程序。实践证明,上述和平方法都得了比较明显的作用,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了较大贡献。然而,和平解决争端的行动主要停留在政治与道义层面,对当事国并无强制约束力。因此,宪章又用了一章的篇幅,规定了维护和平与安全的第二类方法——强制方法。宪章第7章对“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包括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是否发生的断定(第39条),“为防止情势之恶化”而“促请当事国遵循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第40条),“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及“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第41、42条),“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须之军队、协助及便利”(第43、44、45条),武力使用计划的组织(第46、47条),有关行动的决定与实施(第48、49、50条)以及会员国的自卫权等等。尤其是第42条规定,当安理会认为第41条所规定的非武力的强制办法不足以或已证明为不足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安理会有权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包括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这些规定对某些情况下联合国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强制性行动,特别是以合法使用的集体武力对付非法使用的个别国家的武力赋予了合法性和必要性,并提供了具体的程序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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