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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狱制度下罪犯的适当生活水准权

  其次,要与犯人权利的国际保护接轨。
  随着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保障犯人权利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先后制定或签署了一系列犯人权利保护的国际人权公约或文件。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55年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5年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1979年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1990年的《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等等。它们对犯人的各项权利及其保护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的绝大部分公约我国已经签署或正式加入。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研究国际社会对犯人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加快监狱犯人权利保护的步伐,使我国犯人权利的保护与国际接轨,促进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切实保护包括适当生活水准权在内的所有犯人权利。
  最后,要进一步改善监狱设施。
  我国的监狱设施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突出表现是监房监舍太少并且设备落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生产力整体水平不发达。在此国情基础上,我国监狱设施的基本情况是1994年全国只有685个监狱场所,在押犯人1286208人[15]。在以后的几年中,监狱没有增加,而犯人却不断增加,使监狱犯人的居住条件离国际标准较远。而且,现有的监狱设备也老化或落后,大部分监狱缺少现代化设备。因此改善监狱设施首先是增建或扩建现代化的中小监狱。其次是改造现有的监狱,增加现代化的设备。最后是运用各种融资手段,新建现代化多功能大型综合性监狱。从而使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有根本的改变,有效保护犯人的适当生活水准权和其他权利。
  同时,改善监狱设施和保护适当生活水准权都离不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国要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切实保护包括犯人在内的全体中国公民的各项权利。
  
【注释】  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28、963、967页。
A.埃德:《国际人权法中的充足生活水准权》,载刘海年主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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