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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狱制度下罪犯的适当生活水准权

  虽然在我国现有条件下,罪犯的适当生活水准不断改善和提高,广大犯人的生活条件、物质待遇、劳动环境大有改善。但我国罪犯的适当生活水准权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还有差距。其中的问题主要为:
  第一,罪犯的劳动及报酬问题。
  依据国际公约和我国《刑法》第四十六条和《监狱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罪犯必须进行生产劳动,并在劳动中接受教育和改造。我国罪犯的劳动在以前是没有报酬。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罪犯的劳动具有新的特征:(1)罪犯的劳动是惩罚性劳动和有效生产劳动的结合,这种劳动创造社会价值。(2)罪犯的劳动具有科学性,它是从培养犯人劳动观念、掌握谋生的劳动技能出发,有组织、有管理的科学劳动。(3)罪犯的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所以,联合国《罪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我国《监狱法》都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给予劳动报酬。至于劳动报酬的具体标准,应由各地监狱按照犯人从事劳动的行业性质、技术水平和劳动效率的情况,按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的工资标准并扣除犯人生活费支出后确定。
  但是,在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报酬的实际发放中,由于监狱生产及其管理存在的诸多弊端,罪犯的劳动报酬没有得到有效支付。甚至有的管教干部仍持传统、落后的观念,认为罪犯是罪犯,他们的劳动是一种惩罚性劳动,不应得到报酬。所以,罪犯实际得到的劳动报酬很少,有的基本上得不到任何报酬。 
  第二,罪犯与其家属的关系问题。
  我国《监狱法》和有关法规对罪犯与其家属的关系有严格规定,犯人与其家属的书信往来都要受到仔细检查,家属只能按照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与犯人见面,家属带给犯人的物品也要由监狱代为管理,只有在必要时才能使用。这就使犯人与其家属几乎隔绝,更不用说犯人要维持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按照传统和历史的经验,为了安全和其他目的使犯人与其家属严格隔离。但在现今时代,这已不适应犯人改造的需要,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更不符合人道主义和国际人权保护的精神。现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让犯人有条件的或临时性的释放或离监探亲制度,有利于犯人有机会照顾家属,承担家庭责任和有效接触社会,为重返社会作准备。
  第三,罪犯的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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