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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狱制度下罪犯的适当生活水准权

论我国监狱制度下罪犯的适当生活水准权


蔡高强


【摘要】适当生活水准权作为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我国监狱制度下,罪犯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获得了基本保障,但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和时代发展的需要比较,还存在着差距。为此,我国应当进一步改善监狱设施,完善监狱法制建设,加强对罪犯享有的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保护。
【关键词】适当生活水准权;国际人权公约;罪犯;权利保护
【全文】
  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国的人权问题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特别是中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已批准我国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也提上了议事日程,使中国的人权保护与国际接轨。这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对人权问题更深入的研究。对罪犯人权的研究在我国还是一个有待开发和深入的课题,本文以国际人权公约为视角,对我国罪犯的适当生活水准权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适当生活水准权及其内涵
  适当生活水准权作为基本人权,是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是维持人类生存和发展应具有的基本权利。虽然各国的学者对适当生活水准权的理解和认识各不相同,但国际人权文件和国际人权公约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1968年的《德黑兰宣言》、1974年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都明确肯定获得食物和基本生活保障以保证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是基本人权。
  《联合国宪章》指出:“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1]为此,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疾、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有保障。”第23条还规定:“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有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2]不仅如此,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进一步明确:“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本缔约各国确认人人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3]此外,其他人权文件也对适当生活水准权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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