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律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国内法外化为国际法
  随着国际关系的广泛发展和法律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国内法也日益外化为国际法。这主要是指原来属于国内法的原则、规则和法律制度,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和作用日益广泛,最终为国际社会共同接受,成为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法律制度。这也有三种情况:
  第一,国内法的规定进化成了普遍性的国际法规定。
  国际法主要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形式存在。在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历程中,每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和产生都要经历纷繁复杂的历程,更要经历漫长的时间旅程。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指出的“习惯通常是法律规则形成的比较缓慢的过程”[6](P18)。国际条约的形成或签署虽然没有国际习惯的形成那么复杂,但它也要经历一系列的过程。“一般来说,条约的缔结有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或交存批准四个阶段。”[13](P59)这里的每一阶段都是十分辛苦和艰难的,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在法律全球化进程中,由于人类不断地跨越空间障碍、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障碍,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各国彼此相互借鉴和吸收优秀的法律成果,在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执法标准与法律原则甚至法制和法治等方面形成更多的共识和向趋同的方向发展。因而为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国际条约的形成提高了共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使新的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的出现比以前快捷和方便多了。其中最明显的是各个主权国家国内法的规定迅速上升为国际习惯或国际条约的规则。
  在实践中,从1577年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在《论共和国》中首先提出主权概念到二战后主权原则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大约经历了三百多年;而从二战后一些国家提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到国际海洋法把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确立为国际社会的基本海洋制度只有仅仅几十年的时间。
  不仅如此,随着法律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在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中将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规则来源于各主权国家的国内法。
  第二,国内法的规定演变成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规定。
  各主权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维持正常的国内秩序,保护国内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国内立法上一般都是以本国的立场为视角来制定国内法律。因而世界各国的法律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利于国际交往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的进步。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由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交通通讯的发达,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昔日分割、孤立的各个国家、民族联系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合作的机会空前增加,广泛的国际合作使国家之间更具有依赖性。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不论其意识形态以及政治经济制度如何,也不论其发展水平高低,各国都必须以和平共处、友好合作的态度处理彼此之间的国际关系,都必须以人类的共同利益作为衡量其行为的标准。特别是法律全球化使全球范围的法律观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和执法标准甚至法律法规都在向趋同的方向发展。
  于是,在国际社会的共同领域,各个主权国家形成了共同的法律规则和一般法律原则。而这些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基本上都是来自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在立法实践中,关于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在本国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各国国内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国内法最基本的规定。WTO成立后,为保障国际贸易顺利、公正、自由地进行,把传统上一贯被认为是各国国内法管辖的事项纳入到国际经济条约或国际经济惯例的视野,使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成为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