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WTO《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最低标准,规定了成员国为实施保护而必须提供的民事、行政程序和补救,这几乎是在替成员国立法。WTO《TRIPS协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成为各缔约国国内法的一部分,要求各国适用。
第二,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直接转化为国内法的原则和制度,成为各主权国家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特有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保障国际法的发展,维护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和良好的国际秩序,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法律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日益成为国内法的原则和制度,从而增强了国际法在各主权国家直接适用的自动性[11](P64)。这是因为,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共同利益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各自国家的利益和人类的整体利益,各主权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并通过国内立法把它们转变为国内法的原则和制度。公海自由原则和制度、外国人待遇原则和制度、WTO协议的透明度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人权保护原则和制度等等国际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都变成了国内法的原则和制度。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日益为各主权国家所普遍接受,并在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如中国、印度等国的
宪法和相关法律都对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要求其成员国必须通过修改或调整国内立法,使国内法与国际法保持一致,从而使国际法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定。
这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方式。作为“经济联合国”的世界贸易组织的WTO协议和其他国际组织的章程或条约都是要求其成员国必须通过修改或调整国内立法,使国内法与国际法保持一致,从而保证其条约和规定在缔约国的遵守和执行。也就是说,用国际规范整合国内法的理念、价值、立法和执法标准。
WTO是处理国际贸易全球规则的唯一国际组织,为保障国际贸易顺利、公正、自由地进行,从GATT开始到WTO的成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贸易规则。WTO规则具有双重的法律效果:一方面使WTO规则到达到主权国家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使国际贸易规则法律化[12](P37)。《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第2条规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中的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约束所有成员国。”第16条规定:“每一成员国应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因此,依据WTO的规则和有关制度规定,WTO法作为国际法其效力应优先适用。这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的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相一致。不但如此,WTO更要求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与WTO法相一致,如国内法与WTO法相冲突,必须修改国内法,使其与WTO法相一致。在司法实践中,要求国内法院在国内法与WTO法发生冲突时适用WTO法,否则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要承担国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