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国家主权的存在和主权原则的确认,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才构成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历史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也是基于对国家主权的不同认识 。“一元论”和“二元论”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基本理论。但是,经济全球化使国家主权面临巨大的冲击。各主权国家为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维护自身的利益,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不得不在国家经济管理权、国家政治决策权、国家关税自主权等方面让渡部分国家主权[8](P25-26)。与此同时,国家为了加入联合国、WTO等国际组织,也不能不让渡部分国家主权[9](P1-3)。这样,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理论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来由一个主权国家独享的主权权力演变为可以与国际社会或国际组织共享,原来由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的至高无上的最高权力,在全球化进程中日益受到限制。因而,主权国家制定国内法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限制与制约,WTO法、欧盟法和国际人权法都对主权国家的国内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其中WTO《TRIPS协议》就等于在为各缔约国立法,特别是欧盟法本身就构成各成员国国内法的一部分。
以上分析表明,法律全球化使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相互借鉴、相互吸收、相互渗透而日益趋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日益模糊,甚至在欧盟内部作为国际法的欧盟法构成成员国的国内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也存在趋同的趋势。于是,传统的“一元论”和“二元论”就无法说明和解释法律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了。
二、国际法内化为国内法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主权国家应在政治领域和法律领域调整国内法以适应国际法(主要指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要求[10](P61)。现在,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都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范,切实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其实,这些指的就是国际法必须内化为国内法。在国际实践中,国际法内化为国内法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在国际条约中对各主权国家的某些法律、司法和行政行为的内容直接作出规定,要求成员国遵守和执行,国际条约直接对成员国及其公民发生法律效力,国际条约直接构成成员国国内法的一部分。
通常情况下,国际条约通过“并入”和“转化”两种形式转变为国内法。在现今的国际实践中,缔结条约的共同体或国际组织为了加强条约的权威性,提高国际组织的威望,往往规定条约必须在成员国之间直接适用,使条约直接构成成员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欧共体的欧盟法就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并具有直接效力。《罗马条约》第186条规定:“理事会和委员会为完成其使命,应在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下制定规则、发出命令、作出决定和提出建议或意见。规则具有普遍意义。规则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指令中所规定的应达到何种结果的要求对任何接受指令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在这里,条约和规则不需要成员国采取任何程序性的接受措施而自动成为成员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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