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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其实,法律全球化并不是不可理解的现象,它既没有否定现存的主权国家,也不是“世界法”,而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反映,是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是各种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化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在本质上是跨越国界的经济发展过程,是生产社会化和国际分工不断发展的结果,其最终目标是使资本、人力和资源等生产要素通过市场的作用在全球达到优化配置。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深化,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民商事关系以前所未有的数量发生。为了保证国际社会正常的经贸活动的安全和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国际经贸交往的扩张和深化,就需要制定更多的国际条约来规范国际经贸活动,协调各国的利益冲突。同时,更加需要各国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互相交流和互相借鉴,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这样,一方面要通过国际条约使国际社会的规范进入国家社会的范畴,从而对各国的法律制度、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取向和政治制度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要通过各国法律及其制度的相互借鉴和相互吸收,以形成共同的法律理念[4](P156)。也就是说,经济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世界各个国家与民族的生产方式的某种趋同,意味着某种形式的“全球市民社会”共同价值准则体系的重构,同时也意味着在这个充满竞争的全球舞台上各个国家与民族必须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以及一定程度的妥协。因此,经济全球化进程需要有一个全球性的法律框架与之相协调与平衡,这就是法律全球化[5](P5)。
  法律全球化作为社会发展的客观历史进程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使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主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基本的概念。它是国家的特有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根本标志,主权是至高无上的、绝对的、永恒的、不可转移的权力。《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威,这种权威在国际平面上意味着在法律上不隶属于地球上任何其他权威的法律权威。”“这种权力和权威被认为是国内最高、最原始的权力,具有国家内的排他性职权。”[6](P92-95)同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内涵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确认:首先,国家各自根据主权行事,不接受任何其他权威的命令强制,也不容许外来干涉。其次,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得有别国或任何其他权威行使主权的权力。再次,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不能被强制把国际争端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最后,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剥夺或削减国家的主权。[7](P17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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