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行使方式和基本要求与国际人权公约基本一致,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并以法律的形式为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提供良好的条件和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宗教立法,加强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
宗教立法是为具体实施
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服务的。美国法伦理学家伯尔曼说:“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4]。党的十五大提出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宗教法律法规正是从法的高度对宗教信仰自由作出的肯定、明确、普遍的规范。我国虽有
宪法、民法、
刑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作了规定。但应当承认,我国宗教法制的基础是相当薄弱的,专门的宗教法规依然只有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两个行政法规,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宗教立法,加强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首先,当务之急是要以
宪法为根据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或《宗教法》,对宗教和与宗教有关的问题和工作作出整体的系统的规范,使整个宗教工作有法可循。其次,依据宗教基本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正如国务院指出的“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应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目前可以抓紧制定《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规定》、《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组织管理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
通过宗教立法,把国家的宗教政策法律化、条文化,用法律规范宗教行为、保护合法宗教、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宗教犯罪,规范政府宗教部门的行政行为。这样,就可以建立起多层次、覆盖面较广、与国际人权立法相适应的宗教法律体系,使整个宗教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当前,我国加强和完善宗教立法必须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