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国际人权公约看我国的宗教立法

  第五、依法打击邪教组织,切实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在通常情况下,邪教是吸收正统宗教的某些成分形成的,不服从正统宗教,在正统宗教的教职系统之外运作,思想上、行动上具有反正统、反社会、反科学、反人类、反政府倾向的极端主义的异端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混淆是非,控制信徒,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致人伤亡,危害极大,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高度警惕。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任务。
  邪教组织借宗教之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损害,而且极大地妨碍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中国政府依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指强奸罪)、第266条(指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样就为打击、取缔邪教组织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武器,从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不受非法侵犯。
  此外,为了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使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36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都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