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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人权公约看我国的宗教立法

  第三、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信教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宪法36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都规定:“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第四、保护宗教事业自主、健康发展。
  中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自古以来,宗教事务方面的国际交往频繁。但近代以来,宗教作为帝国主义国家侵略中国的工具,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是灾难。新中国成立后,少数大国又利用宗教干涉中国内政、侵犯中国主权。为了保障我国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宗教事业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宪法36条第4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都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但是,我国实行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方针不是反对和禁止宗教文化方面的对外交流。为了促进我国宗教事业的发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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