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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人权公约看我国的宗教立法

  第一、保障公民按自己意愿选择宗教信仰。
  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仰宗教现在不信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仰宗教现在信仰的自由;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为了充分保障这些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在中国,通过法律保护,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第二、保护正常宗教活动。
  宪法规定的正常宗教活动是指信仰群众在宗教职业人员的组织下,按照各宗教的教义所进行的活动,这些活动本身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具体是指教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包括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场所)进行的祭祀、诵经、烧香、礼拜、讲经、布道、弥撒、受洗、受戒、终傅等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正常宗教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3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场所内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布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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