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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人权公约看我国的宗教立法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2]
  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它不仅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而且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使方式和基本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首先,保障公民按自己的个人意愿选择宗教信仰,“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其次,保障公民通过正常的宗教活动(包括礼拜、戒律等)来表明和实现自己的宗教信仰。再次,规定了宗教自由的限制性原则,即宗教自由是相对的,“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最后,宗教信仰自由受法律保护,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反映了它在国际社会和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因而各国都以最高法律——宪法来肯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二、我国法律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与国际人权公约基本一致
  新中国成立后的四部宪法都对宗教信仰自由作了具体规定。1982年宪法在总结前三部宪法的基础上,扩大和丰富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宪法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在中国,宗教信仰自由不仅由宪法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而且国家制定的其他法律和法规中也设有专门条款来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受侵犯。到目前为止,我国有30多件法律、法规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3]。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使和保护作了具体规定。本文分五个方面来分析我国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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