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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人权公约看我国的宗教立法

从国际人权公约看我国的宗教立法


蔡高强


【摘要】宗教信仰自由是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法律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行使方式和基本要求与国际人权公约基本一致。宪法刑法、民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并以法律的形式从不同层次和角度为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提供良好的条件和保障。为了加强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宗教立法,建立完备的宗教法律体系,使我国宗教立法适应国际社会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宗教信仰自由;人权;法律保护
【全文】
  我国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佛教和道教构成我国的五大宗教。全国信仰宗教的公民达1亿多,有3000多个宗教组织和30万宗教教职员[1]。宗教信仰自由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本文以国际人权公约为标准,来分析我国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宗教信仰自由,在不同国家和国际人权公约中有不同的表述,有的称宗教自由,有的称信仰自由。但不论如何表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含义是指:每个公民均有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有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以个人的和社会的方式举行宗教仪式,表明他的宗教信仰的自由;每个公民均不得因为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以及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拥有任何特权或使公民权利受到限制;不得因为信仰或不信仰宗教及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改变、限制或剥夺一个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源于15、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1555年,《奥格斯堡条约》规定,在神圣罗马帝国,天主教徒和路德教徒享有平等地位。随后,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各宗教教徒追求的目标。由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本质在于反对人性压迫,追求思想自由,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宗教信仰自由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各国逐步以法律的形式将宗教信仰自由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经历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后,宗教信仰自由成为深受各国人民普遍关注的基本人权。
  目前,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为国际人权公约所肯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作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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