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蔡高强
【摘要】国际人权条约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由于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于其他国际条约,其在国内的适用就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报告制度提高了国家适用条约的自觉性、国家控诉制度增加了国家适用条约的外在压力、个人申诉制度开创了个人对国家适用条约的监督。在现代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主动的适用国际人权条约,并有一些国家的法院直接依据人权条约对一些案件作出判决。在全球化进程中,中国参加或签署的国际人权条约越来越多。我们必须改革和完善条约国内适用的法律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组织;国际人权条约;国内
【全文】
一、人权条约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人权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是指国家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或通过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并得到公认的关于促进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人权法的渊源主要是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1]P277。
国际人权条约是在国际层次上确立国家在人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基本法律依据,它们不仅提供了绝大部分的国际人权法律规范,而且构筑了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成为对人权进行国际保护的最有效方法[2]。正如美国国际法学家享金所说:“国际人权法大部分是由条约建立的——《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人权盟约和公约,而没有任何习惯的基础或背景。”[3]
纵观整个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在当今国际社会最有影响的国际人权条约主要有《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4]P145,它们构成国际人权条约体系的核心[5]P92。
二、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基本方式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条约一方面确立国家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涉及当事国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或国内法的修改”[6]P651。于是,国际条约不仅需要在国家之间适用,而且需要在国内适用。现今的国际实践表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主要有三种方式:
1、转化方式(transformation),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将条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条约才能在国内适用;
2、并入或采纳方式(adoption),即由国内
宪法或部门法作出原则性规定或通过立法机关的行为(如通过批准条约、公布条约、司法判例等),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