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成员国的实践
在欧洲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国中,还没有发生拒绝接受欧洲共同体法的最高效力的事件。比利时
宪法法院(Cour de Cassation)在Fromagrie Le Ski一案中,明确地接受了直接有效的欧洲共同体法律的最高效力。在另外一些成员国中,希腊和荷兰等国是在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的效力;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通过对
宪法的解释,也承认了欧洲共同体法的最高效力地位。在这些国家中,都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妨碍法院接受欧洲共同体法律高于成员国的法律。[8](P187-197)
三、欧盟法国内适用对国际法的意义
(一)国际法日益得到普遍的尊重与遵守
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内容的更新与丰富以及国际法的系统化和法典化,国际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日趋明显。因而,国际法在各主权国家得到了普遍的尊重与遵守。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国际法中强行法的存在,公约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由此,国际法就划分为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强行法规则。在全球化进程中,由于关系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不断增多,国际社会在公共领域的共同意志不断增强,国际强行法规则也随之增加。在国际实践中,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任意规则的适用,却不能变更国际强行法对自己的效力。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既反映了国际法中强行法规范不断增加;同时有说明以欧盟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形成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它不但要求一切成员国严格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调整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而且相关专门法院(如欧洲法院)的成立,提高了国际法在执行和实施方面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这使国际法不仅约束主权国家,而且越来越多的约束主权国家国内的公民和法人,并为其创设权利义务,从而使国际法日益深入人心。
(二)主权国家自觉、灵活适用国际法以维护国家利益
美国著名学者汉斯•摩根索认为:“只要世界在政治上还是由国家构成,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的最后的语言就只能是国家利益。”这就说明国家利益决定一国对外政策的基本目标和该国的国际行为。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如何适用国际法,在根本上取决于国家利益。只有在坚持、维护和增进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国家才有适用国际法的可能。也就是说,国家可以为了适用某一国际法规则或整个国际法而在某种程度上牺牲暂时的、局部的利益,但适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增进长远的、整体的利益。并且国际法的适用必须保持住国家的独立自主与国家间的权利对等和地位平等。在全球范围的法律观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和执法标准甚至法律法规不断向趋同的方向发展的全球化进程中,各主权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积极自觉的适用国际法规则。欧盟各成员国加入欧盟并积极在国内适用欧盟法,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