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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

  (三)法国的实践
  法国是一个划分公法、私法的国家。行政法院是最高的公法法院,而最高法院则是最高的处理私人之间的争议以及刑事案件的法院。
  法国最高法院一直承认欧洲共同体法高于法国法的效力。但是,行政法院的情况却并非如此。过去,行政法院拒绝对法国立法与欧洲共同体法相冲突而提出法国法院的合法性问题,也没有接受关于欧洲共同体指令的直接效力的学说。法国在这样做的时候,是无视自己应当承担《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7(3)条中的义务的,甚至是不遵守欧洲法院作的判决。
  90年代以来,法国的行政法院已经开始倾向于接受欧洲共同体法的最高效力。在Nicolo一案中,行政法院评价了违反《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法国选举法的合法性。这个行为也许表明了行政法院愿意接受欧洲共同体法高于法国法律的最高效力的原则。在Boisdet案件中,行政法院确定地接受了欧洲共同体法高于后来制定的法国法律的效力。最后,行政法院是在两个关于烟草价格的案件中,才坚持了欧洲共同体指令的直接效力。这些公司获得了23万法郎以及自1984年以来的复合利益,以补偿它们由于遵守法国关于烟草价格的法律所带来的损失。法国的这项法律违反了欧洲共同体于1979年发出的一项指令。法国行政法院随后决定,法国的这项违反欧洲共同体指令目的的附属法律是非法的。但是,行政法院在对行政法规而不是委托立法进行挑战的时候,令人吃惊地否决了欧洲共同体指令垂直的直接效力。另一方面,行政法院并没有适用与欧洲共同体指令相矛盾的法国税收法典的条文[7]P504-509。
  从1958年开始,法国宪法法院就一直有权宣布法国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但是,宪法法院认为自己已经无法在欧洲共同体法规定的法国义务的范围内审查法院了。1992年4月9日,宪法法院判决:法国只有在经过宪法修订之后,才能批准《欧洲联盟条约》。这个宪法修订案在后来通过了。但是,这个判决还认定,法国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不经过修改宪法,就把国家主权转移给欧洲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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