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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

  英国上议院废除了英国法中这样的规定:不得发出一项对抗女王的临时禁令;同时排除了这样的概念:议会至上是不能被基于“必要的不确定”的欧洲共同体法的权利所推翻的。在这个过程中,上议院默认了推定的也是公认的欧洲共同体法的效力高于英国普通法的效力。更为重要的是,默认了其高于后来的英国基本立法中的明确规定的效力。
  (二)德国的实践
  《德国基本法》第24条允许把主权权力转让给政府间机构。因此,从总体上说,德国法院在接受欧洲共同体法的最高效力时,是不会有困难的。然而,关于欧洲共同体法是否优先于德国基本法中不可让与的基本权利的问题,却会产生理论上的困难。在国际贸易组织一案中[5]P271,德国宪法法院认为,在欧洲共同体目前发展的状况下,宪法法院不能放弃自己支持德国基本权利的权力,甚至不惜与欧洲共同体法发生冲突。因此,德国宪法法院在这个案件之前,并没有接受欧洲法院关于欧洲共同体法必须优先于德国基本权利的判决。虽然在事实上,德国宪法法院在那个案件中认为,欧洲共同体的立法并没有违反德国基本权利。德国宪法法院在自己的保留中包含了这样的事实:当时的欧洲议会并不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同时,欧洲共同体法并没有包括精确地列举基本权利。
  随后不久,德国宪法法院就放弃了对欧洲共同体法在基本权利部分的保留。在Wuensche Handelegesellschaft 一案中,德国法院决定,在欧洲法院对基本权利做出适当保护期间,将不再审查欧洲共同体法律是否与德国基本权利的一致性。换句话说,德国宪法法院是愿意相信欧洲法院会推翻与基本权利相违背的欧洲共同体的立法的。毫无疑问,德国法院在国际贸易组织一案和1979年开始的欧洲议会的直接选举以来,受到了欧洲法院在基本权利的欧洲共同体概念相当发展的影响。
  1993年10月12日,德国宪法法院作出了一个判决,确认德国批准《欧洲联盟条约》的合法性[6]P102。德国宪法法院认为,欧洲法院在保护基本权利方面负有首要责任,但是,它还暗示说,如果欧洲法院不能适当地完成这项任务的话,那么,德国宪法法院就将承担这项责任。德国宪法法院还主张审查欧洲共同体的各个机构和办事处的法律文件的权利,以了解它们是否在授予它们的主权范围内工作。这项关于一般权利的主张,要限制欧洲联盟各个机构的权限,破坏了欧洲共同体法院最高权力,并且破坏了欧洲法院在欧洲共同体的框架中享有的能够决定各个机构行为合法性的唯一地位。德国宪法法院特别警告:它将仔细审查使用《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35条作为立法的法律基础的适用情况,如果该项法律被用作《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26条至第129条规定范围内的权限进行协调的基础,或者如果这项法律构成了对欧洲共同体条约的实际修订,那么,这个以第235条为根据通过的法律在德国就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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