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的上述主张已得到成员国法院的尊重。许多成员国或制定专门法令(如英国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或修改
宪法(如荷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赋予欧共体法优先地位,成员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都承认欧共体法优先原则,并依此原则解决本国法与欧共体法冲突问题。但是,欧共体法是否并在何时优先于成员国宪法,仍是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因为“
宪法至上”在欧共体许多国家深入人心。这一矛盾因欧洲法院采取了一个明智的做法而被回避了:欧洲法院将基本权力概念纳入欧共体法律秩序中,如此,既保证了欧共体法优先原则,又解决了矛盾。
二、欧盟法在成员国适用的实践
(一)英国的实践
英国是通过议会制定《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of 1972)》加入欧洲共同体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政治上的争论,这部法案接受了一项原则:直接有效的欧洲共同体法律高于英国法律。对于英国法律传统来说,这是一项重大的变化。因为,在1972年以前,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议会至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这就是说:英国议会有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的权力;并且,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人或者实体具有高于或者废除议会所做的立法的权力。然而,在1972年的这部法案中,第2(1)节把英国法律的效力给了直接有效的欧洲共同体法律。在第2(4)节规定:“任何已经通过的或者将要通过的法律……的解释和效力都应当服从前述条文的规定。”
显然,这项条文自然的解释是:所有制定的英国法律法规,无论是在《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之前或者之后通过的,具有的效力都要服从欧洲共同体法的直接效力,无论这个欧洲共同体法是在1972年法案之前或者之后通过的。欧洲共同体法具有如此效力,都是由1972年法案第2(1)节所赋予的。这就意味着,英国法律的任何条文冲突,都必须服从具有直接效力的欧洲共同体法。英国上议院接受了具有直接效力的欧洲共同体法对于英国议会后来通过的法律的明确条文,具有优先的效力。因此,英国上议院在Factortame案中试图从欧洲法院寻求一项初步裁决来解决以下问题:第一,根据欧洲共同体法,英国法院是否有义务为申请人颁发临时补救措施;第二,在欧洲法院对欧洲共同体法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决之前,英国法院是否已经被授权可以颁发这种临时补救措施。
欧洲法院在回答这些问题时,间接地指出:在成员国法院正在审理涉及欧洲共同体法的案件时,如果该法院无法给予根据欧洲共同体法(应当给予的)临时补救措施的惟一障碍是国内法的一项规定,那么,该法院必须不适用后面这项规定。上议院对于欧洲共同体法的最高效力没有明确表态,但是承认了欧洲法院判决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