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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

  欧洲法院在考察了条约的精神、体系及具体规定后,在范杰恩德鲁斯案中,第一次确立了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欧洲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欧共体条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共同市场,这一共同市场的运行与共同体内当事各方直接相关,条约的目标表明,条约不只是一个在缔约国间创设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罗马条约》第177条赋予了欧洲法院的权利是为了确保各国法院对条约的一致解释,这也证实了各国承认共同体法有被国民在国内法院直接援引的权利。由此可见,共同体法的主体不但包括成员国,也包括成员国的国民,共同体法不但给个人规定了义务,也赋予他们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源于条约的明文规定,也源于条约给个人及成员国和共同机构规定的义务[3]P58-59。换言之,欧洲法院认为,欧共体的特殊性质为欧共体法直接效力提供了基础,欧共体的内在逻辑意味着欧共体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欧共体成员国公民。
  欧洲法院认为,《罗马条约》第169条、第170条的规定不能阻止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向国内法院请求保护,相反,允许个人行使这种权利,可以弥补执行诉讼的不足,更有效地监督成员国执行欧共体法的情况。这构成对欧共体法律秩序的“双重保护”。
  因此,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全面阐述了直接效力原则,并确认欧共体法的有关规定具有直接效力。
  (二)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在欧共体的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是互相补充的,但两种法律制度也可能同时规范相同情况。此时,如果有直接效力的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规定不一致而发生冲突,则哪种法律制度优先?对此,基础条约未做明确规定,欧洲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共同体法优先原则。
  欧洲法院在有关煤钢共同体条约的汉布勒特诉比利时案中首次确立了欧共体法优先于成员国法原则,欧洲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法院在其判决中认为,一成员国当局的立法或行政行为违反共同体法,根据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86条,该国有义务撤销这一立法,并修正其造成的不法影响。成员国的这一义务源于条约和换文,条约和换文经成员国批准后,即在成员国内产生法律效力并优于国内法。”
  综观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欧共体法优先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以下三方面:(1)欧共体的特殊性。成员国建立欧共体就承认将一部分权力移交共同体并限制自己的主权。如果成员国的法律使共同体根据所授权力制定的法律无效,则意味着成员国否定它们缔结和批准的条约以及由此而建立起来的共同体。(2)共同体的统一性。如果共同体法在各国的效力不同,如有的成员国承认它优于本国法,有的不承认,势必破坏共同体法的统一性。(3)共同体条约的具体规定。欧洲法院认为,基础条约的某些具体规定要求或隐含着共同体法优先原则,如果否认共同体法优先,则这些规定无法实施[4]P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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