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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

论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


蔡高强


【摘要】欧盟法主要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欧盟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组成。在欧盟内部,欧盟法可以直接适用、具有直接效力,并处于优先地位。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既不同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也不同于联邦法与成员邦法的关系。欧盟成员国各自适用欧盟法的实践,反映了欧盟法独特的适用方式,表明国际法日益得到普遍的尊重与遵守、主权国家自觉灵活适用国际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国内适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对现代国际法的丰富与发展。
【关键词】欧盟法;国际法;国际条约;国内实施
【全文】
  一、欧盟法及其特征
  在现代国际法看来,欧盟是一个既不同于一般国际组织又不同于主权国家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法主要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单一欧洲法令》和《欧洲联盟条约》等)、欧盟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组成[1]p10-12。在欧盟内部,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根深蒂固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比较完整的欧盟法律体系,两个法律体系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同时,在极为广泛的领域内,两者共同规范、调整着各国国内和成员国之间的各种关系。这种独立性和互补性决定了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相比,具有独特性:一方面,欧盟法律直接进入成员国法律体系,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律规范在成员国直接适用、产生直接效力,并具有优先于成员国法的地位,可使与之冲突的成员国法无效;另一方面,欧盟法又在本质上不同于联邦法,欧盟与成员国的关系并非联邦与成员之间的关系。欧洲法院以其司法实践表明,处理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既不能完全用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和原则,也不能用联邦法与成员邦法的理论和原则,而应该在尊重基础条约的精神实质,反映欧洲联盟的特殊性的基础上,以欧洲统一运动的目标为最高准则 [2]P59-60。
  (一)欧盟法的直接适用与直接效力
  欧盟法独立于成员国法律秩序之外,它能否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并在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直接关系到欧洲统一运动的命运。关于欧盟法的直接适用性的规定,见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89条,即“规则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但基础条约赋予规则直接适用性,并未赋予指令和决定这种法律属性。而且,基础条约没有解释“直接适用”的含义,欧洲法院也回避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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