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WTO的执行职能尤为突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稳定国际汇率、消除外汇管制、促进国际货币合作等职能的行使,来推动成员国履行有关的国际经济条约。在提供贷款时,要求当事国在货币政策、汇率政策、金融税收体制、市场导向等方面采取措施,以便使其国内金融政策和制度符合国际条约的要求,使其更好的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和责任。WTO通过贸易自由化政策和关税减让等措施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利用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督促成员国履行WTO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障成员国的贸易政策与其相适应。
在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组织司法机构的执行功能。欧洲联邦法院、国际海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和有关人权法院的作用最为突出。欧洲联盟法院可以受理个人诉欧洲联盟机构、个人诉成员国和个人相互之诉。个人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向欧洲联盟法院起诉欧洲联盟机构和成员国。欧洲联盟法院有权以越权、违反必要程序要件、违反欧洲联盟条约或与该条约的实施有关的任何法规、或以滥用权力为由,裁决成员国对有关条约的不当适用。同时,欧洲联盟法院应成员国法院请求,可以对涉及欧洲联盟法问题作出裁决,该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欧洲联盟法院的此种程序,不仅对欧洲联盟法进行权威性的统一解释,确保欧洲联盟法在成员国内的统一实施,并对欧盟机构和成员国的行为起补充性的司法审查作用,从而间接地保护了个人的基本人权,有利于成员国积极实施相关人权公约。不仅如此,欧盟法院还可以受理欧盟其他机构为原告或被告的诉讼,在此诉讼中欧盟执行委员会如认为一成员国没有履行其根据欧盟条约或欧盟有关机构依照欧盟条约所制订的法律或规章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提出自己对该问题的意见;如该成员国被指控仍没有履行义务,欧盟执行委员会可以提请欧盟法院对该项指控作出裁决。这样,欧盟法院既执行欧盟的条约、决议和政策,又保证其在成员国的正确适用。
三、国际组织创设的监督机制是条约在国内有效实施的外在动力
为了维护国际组织的权威,保障国际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实施国际组织的决议、规章及有关条约,现代国际组织一般都创设了自己的监督机制。如WTO除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外,在TRIPS协议中规定了包括行政、司法(民事、刑事)和边境措施在内的详细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保护机制;在《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中设有集管理、司法和监督于一身的“纺织品监督局”(TMB),以对协定的执行进行调解、裁定与监督。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除了大会的讨论和建议机制外,设立了安理会这一特殊机制。纵观全球纷繁复杂的国际组织的监督机制,从它们对条约在国内实施的影响来看,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三大类:政治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和人权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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