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国际组织保障其创建性条约在各成员国的实施。
创设国际组织的多边条约是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它是国际组织成立和活动的法律基础。国际组织尤其是全球性国际组织的创建条约,一方面规定成员国必须保障履行该组织的章程和有关规则。如《联合国宪章》对各成员国遵守和执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在其宣告成立的基本文件中也有具体规定,WTO协定第2条规定,附件1、2、3(即多边贸易协定)所列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第16条也规定,本协定条款与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条款产生抵触时,应以本协定的条款为准。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4]。另一方面全球性国际组织的创建条约中往往规定有国际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一般规则,并且其成员国资格越普遍,接受这种规则的国家越多,其中一些重要的规则起着一般国际法甚至强行法的作用,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守和执行。
其次,国际组织保障其决议性条约在成员国的适用。
国际组织作为常设机构,有权通过、制定自己的决议来表示其意志和行使其权力。并通过决议来履行自己的职能,调整国际组织与成员国的关系,将本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持在一个法律框架内。国际组织的决议通常以决定、命令、规章、建议、宣言等名称用条约的形式通过。这些决议性条约往往有助于确立新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而普遍性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决议,则更具有造法意义。如联合国大会1960年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5年通过的关于不干涉原则的决议、1974年通过的关于侵略的定义的决议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决议性文件(条约),都确立了新的国际法规则,对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要求其遵守和执行[5](P37)。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国际组织的造法性决议不仅对成员国有拘束力,而且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直接适用该组织的决议性条约。依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条的规定,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全部都有约束力,而且在所有成员国内可直接适用;其所制定的指令,对有关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所通过的决议,对有关成员国都有强制力。在这里,欧共体的决议与法律规范等同,并且它们还对成员国的国内法律秩序产生约束力,要求在成员国优先适用。
最后,国际组织保障其所缔结条约在成员国的履行。
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壮大,它不仅能缔结双边条约,而且缔结的多边条约日益增多和普遍。尤其是在经济和环境领域,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组织缔结的国际条约急剧增加。同时,为了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国际组织缔结的环保方面的条约也越来越多。不仅如此,国际组织还通过条约的缔结和组织机构的完善,以它特有的方式保障成员国履行其所缔结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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