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组织对条约在国内实施的影响
蔡高强
【摘要】随着国际组织数量的增加和作用的扩大,出现了国际社会组织化的新趋势。在这一趋势中,国际组织的机构和职能不断完善,其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并对条约在国内的实施产生着重大影响:首先,国际组织日益增强的造法功能为条约在成员国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其次,国际组织特有的执行机制是条约在国内实施的推动器;最后,国际组织创设的监督机制是条约在国内有效实施的外在动力。
【关键词】国际组织;国际条约;国内实施
【全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加。据国际协会联盟(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统计,1990年的总数为26656个,1998年已达48350个,平均每年激增近2500个。目前,政府间国际组织有6250个[1](P127-128),其中由国家或政府创建的国际组织已有2000个,国际组织的活动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触角已伸展到全球事务的各个领域。因而,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当今世界任何全球性与区域性重大问题的处理,如果没有相关国际组织的参与,是难以获得圆满解决的。国际组织数量的增加和作用的扩大,“使地球上彼此影响的各种国际组织,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国际组织网,出现了国际社会组织化的一种新趋势。”[2](P23)在这种趋势下,国际组织不仅可以与其成员国缔结条约,而且可以与其他国际组织或非成员国缔结条约;国际组织不仅可以缔结其基本文件明文规定的条约,通常还可以根据国际组织本身工作的需要缔结相关条约;国际组织不仅可以通过缔结条约的形式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而且可以草拟条约、作出关于批准条约的决议、让有关国家签署与批准条约[3](P36)。因而,国际组织对条约在国内的实施产生着重大影响。
一、国际组织日益增强的造法功能为条约在成员国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明确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由于国际社会并没有国内社会那种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来保证国际条约的遵守与执行,因此,国际法的效力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能否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国际组织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形成的造法功能及其组织机构的严密,为成员国履行国际条约提供了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