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应积极发挥作用,针对农村商人职业存在的问题,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积极引导农村商人向着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并提供大量市场信息帮助商人更加正确的调整业务发展,趋利避害,只有商人在市场经济中找到找准自己的位置,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农思想带来的保守,避法的思想,也有利于商人事业的发展。
四、权力行使的透明化,司法工作能做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调查中,商人们普遍不选择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司法权利的滥用和诉讼效率的低下。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还有就是工作作风的转变!首先是社会监督方面,除了自身的监督之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和作用,包括媒体、个人的检举以及传统的国家权力部门的监督。其中媒体的作用不容忽视!其次是,司法机关应该转变工作作风,以缩短办案的时间,这样就需要司法机关自身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对其内部监督机制和程序流转问题的监督!而涉及司法环境改善的问题,应从司法者自身素质和机制改革着手进行,使司法部门有着深厚的基本功底,这是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另外应该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特别是注重普通民众对司法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在公民学法和守法的同时,形成用法和护法的自觉意识,并建立合理机制加以保护,充分发挥民众的力量。对于行政部门存在的问题,应改革行政部门的理念,树立起服务而不是管理的行政意识,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做到尊重民众,合情合理的依法行政。此外,就是加强对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工作,利用法律手段,保证行政活动的公开,透明运行,关键是提高公民自身素质,做到辨识真伪善恶,改变民众心中那种逆来顺受的心理,树立自己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针对不同年龄,文化程度造成的法制意识的差异区别,应着力于治理过去和防范未来,对形成定型法制思想的民众开展普法教育,针对性地纠正那些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的意识,而对那些尚未形成定型法律意识营造优秀合理的环境,利用各种方式教育他们,普及正确的法治理念,从而形成全社会正确的科学的法律意识。
三、结语
关于农村商人之法律意识的调查结束了,留给我们的不仅是那七天调查中的劳累和辛苦以及吃过不知有多少次的“闭门羹”,也不仅是我们在争论问题时的“硝烟弥漫”,更重要的是通过此次调查,我们可以得知农村商人的法律意识到底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层次抑或一个什么样的状态,而当了解了作为民众中的这个特殊群体——农村商人的法律意识状况之后,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引导农村商人的法律意识以及深化他们对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注,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切都将有利于建设一个良好的、民众所期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和谐社会抑或法治社会的建成,有利于国家的稳定、繁荣、富强。
中国石油大学“农村商人”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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