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了解政法档案文献的利用工作离不开对其本源“档案业务管理体系”来展开认识,国内档案业务部门编写的《诉讼档案管理学》《公安档案管理学》以及综合性档案学著作都在理论与实践上指导我们从档案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和档案业务工作中的一整套国家标准与规范入手,从这二个方面来全面的认识其相关发展概况。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伴随国家政权的建立,档案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得到了各级政府的肯定,一整套档案管理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从五十年代起就基本奠定了我国档案立法、执法的基础,得以最终形成1987年国家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系列性地方档案管理条例。
此外,中央及各政府主管部门也纷纷与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管理文件,针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制定出相应的规定、条例或办法。截止到1994年,各中央主管部门已颁布系统内部行业性档案工作规章、条例54件。这些规章对促使其部门内的档案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起到了重要作用。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作为国家司法部门的业务档案工作规范化进程,目前可知的有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以及1991年修订后在第二届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重新颁布的《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八件具有行政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公安部1980年颁布《公安业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试行办法》《公安派出所材料管理试行办法》及1991年正式颁布的《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档案类别划分与档号编写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同类规章制度。这些基本管理文件构成了目前有关国家司法机构中政法类档案工作的法制化与正轨化的管理体制。
在档案工作法律体制的严格框架下,其业务工作的标准也逐步实现了法制化。对此,国家技术标准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囊括档案业务技术的国家标准格式,严格限定了档案业务活动的整体化、统一化,为后来此项事业的不断提高打下了坚实的业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