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两税合并的速度
目前,我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税制,据统计,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实际税负只有11%,而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达到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更高达30%。这种做法,即便在全球也极为鲜见。不可否认,低税率是我们改革开放之处,吸引外资的主要动力。但改革开放20多年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必要性已显著减少,而且,现行这种税负轻重有别的原则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使得国内企业比外资企业要承受更大的负担,不利于国内企业的发展。同时,这种制度也促进了大量的内资外流,然后再以“外资”身份回流。通过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应该上缴的所得税。据相关估计认为,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账面统计数字中有1/3左右实际上是这种回流的"假外资"。这样的局面就远远背离了我们实行外资优惠原则的初衷。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给予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等优惠待遇,对国内企业愈发显得不公平,因为外商实际享受了超国民待遇,而本国的国企和民企的发展却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如果们在继续实行这种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会大大的影响我国企业的发展。
鉴于上述种种弊端,两税合并宜早不宜迟。因为我们的现实财力为两税合并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间。2005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万亿元以上(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尝试实行较低的税率是在财政预算承受能力限度之内的,既能较大幅度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又不会对外资企业带来太大的冲击。虽然短期内可能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从长期看,两税合一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当然,有些人士会担忧在两税合并之后,会影响到我国的外资吸引。但专家已经指出,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已经不是外资选择中国投资的主要原因。外商来华投资不只要看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各重要的是看重我们的投资环境。我国有庞大的市场、优秀的人才、良好的基础以及廉价的劳动力等,能够远远抵消他们在税收方面的损失。
三、要适时的开征遗产税、进一步完善房产税。
近些年来在西方一些国家已经要逐步取消遗产税的的情况下,我国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已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但是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不同,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不同,遗产税的开征和取消不能仅仅通过参考其他国家现在的开征与否,来决定我国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如在我国香港,取消遗产税是为了进一步促进香港成为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而在我国,目前开征遗产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贫富悬殊,因为遗产,并不是继承人通过自己的勤奋劳动而取得的收入,国家对其进行征税,一方面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同时也可以把这部分收入转移支付,用到公众的医疗、社会福利中去,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目前贫富悬殊的问题。同时,遗产税的开征,对遏制我国目前的腐败现象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开设遗产税后,人们的遗产就必须是透明的,这对于那些通过职权而获得非法收入或利用职务之变而取得的灰色收入的人是极好的制约制度。
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而且房价出现持续上涨的现象。在一些大城市中,每户拥有两套以上住宅的现象已经不少见,而近年来高档住宅已愈演愈烈,城市中的别墅、连排别墅更是层出不穷。而与此相对的是,经济适用房和小户型商品房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很多普通的工薪阶层买不起房或买不到房。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出具体的规定,对于拥有两套住房以上的居民,要对非居住用方征收房屋持有税。同时,由于我国的土地资源相对稀缺,要严格限制大面积房屋的建设,尤其是连排别墅和豪华别墅的建设,国家一定要对此进行严格的管理,要对购买此种住房的人实行重税,只有这样才能限制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业的不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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