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为了确保执法机构的稳定和执法人员的权利保障,许多国家都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官员以特殊的待遇,如终身制或连任制,非因反垄断执法人员自身的违法行为不得免职等。
二、目前的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重叠。由于我国的经济立法一直采取单行立法的模式,每个单行法只调整某项特定的对象,并根据国家机关的职能划分和任务平衡的原则规定一个主管的机关,多头管辖的现象便不可避免。如计划管理部门确定价格并进行执法,成本规则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由财政部门承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的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并购协议的事项由商务部门管理。同时,根据《
立法法》,国务院下属部委、办、局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因此,各部门都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纷纷出台自己的规定,将法律没有明确的事项尽量纳入本部门管辖的范围,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情况更加严重。
第二、单纯的行政机构设置,级别较低,权力有限。虽然法律规定的部门在中央一级层面上均属于正部级单位,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针。即对应于中央的部门设置的,县级以上地方均设置了对应的机构。对于反垄断事项而言,根据现行法律,县级以上的相应部门即具有管辖权。而作为中央一级的管理部门很少介入具体案件的处理,而是由地方管理部门承担。这样虽然法律上是一个正部级的管理部门,但实际上是小鬼显灵,阎王无影,处理具体案件的都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职能部门受制地方政府的管理,位卑言轻,难有作为。
第三、执法人员都是一般的行政管理人员,缺少专门知识,难以应付反垄断案件高度专业化的复杂事务,对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均缺乏权威性。
按《反垄断法》讨论稿的设计,商务部将成为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意味着现在分散于各个部门的反垄断任务将集中于商务部。这一设计显然比现行的管理体制更为科学和合理。一方面,它使现存的反垄断多头执法的局面得以改变,而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革除在中国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或争抢或扯皮的积弊;另一方面,也解决了由于同一案件各种性质的行为并存,实际上不可分割,各个部门均有执法权而使多个部门之间协调困难的矛盾;更重要的是,这一体制可以保证使对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认定和处理结果的统一性,保证了执法的公平性的权威性。
但是,这一设计仍然难以适应反垄断执法的客观要求,并不是一个理想的方案。第一,作为商务部下属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难以保证其独立性。商务部作为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其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都受其他部门的控制,本身仰人鼻息,难以保证独立,作为商务部下属的机构,更必须服从部领导的管理和命令,为了照顾商务部的整体利益,难以做到独立自主地立案、调查、处理。第二,作为商务部下属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难以体现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