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机构的设置
张伟娜
【摘要】我国的反垄断法迟迟不能推出,这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对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的设置文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发垄断法的机构设置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在此,我认为我国在设置反垄断法机构是既要参考国外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同时又要根据我国的具体的国情进行分析,设置一个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关键词】反垄断
【全文】
我国的反垄断法迟迟不能推出,这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对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的设置文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发垄断法的机构设置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在此,我认为我国在设置反垄断法机构是既要参考国外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同时又要根据我国的具体的国情进行分析,设置一个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一、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结后,有以下共同点:
第一、高规格的级别设置。
由于能够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一般都是在市场上具有超强优势地位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它们不仅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其势力甚至渗透到国家的权力圈内,足以影响甚至左右国家的经济政策,因此执法机关具有足够的威慑力不仅十分重要,甚至是必须的。各国普遍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高的级别。
第二、执法活动独立性。
各国或地区都认识到,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活动的高度独立性是确保其执法公正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为保证其独立性上不遗余力。一方面要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受行政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反垄断执法人员被利益集团所控制。
第三、超强的权力。
目前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定位,世界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日本、德国(原注:对于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性质,学界多倾向于定位为单纯的行政机构,但事实上,该局对卡特尔案件的处置,同样具有类似于法院的处置权力和处理程序,只是其司法性不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那样明显。因此,笔者认为德国模式应与美国和日本的模式相类似。)为主要代表,具有准司法机关的性质,另一种是以匈牙利、俄罗斯为代表,是单纯的行政机构。但无论是哪一种模式,各国法律均赋予其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超强权力。
第四,专家型的执法队伍。
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的重要区别是其高度原则性,它不像其他法律那样,适用的条件与标准是比较明确和具体的。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适时性、竞争行为性质认定的模糊性和竞争后果评价的不确定性,以及反垄断案件处理结果影响力非常巨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需要深厚的专业知识,精湛的业务技术和高超的经济政策水平。这决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绝非一般行政管理人员所能胜任,也不是普通的法官所能把握的。从各国对反垄断执法队伍遴选和使用的条件和程序来看,无不体现出专家化的倾向,基本上都是由经济学家、法学家及其他学科、行业的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