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草案第112条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草案将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的财物仅限于“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范围太窄,可考虑修改为:被骗、被盗、被抢等非法行为占有的财物或者遗失物;第二,本条后半段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也有利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何避免典当行等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肆无忌惮地买赃卖赃,则需立法者仔细思考。
(七)关于宅基地使用权
1.将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限制在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范围过窄,具备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一般都会申请新的宅基地,这一规定不利于农村不动产价值的实现,影响物的有效利用。
2.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作限制性规定,但不要禁止。建议:(1)对于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允许其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居民。(2)规定农民将住房转让给本集体以外的主体,应当经村民大会同意并经过政府批准,同时规定使用年限并交纳土地使用费。(3)对城镇居民已购宅基地应当进行确认和保护,城镇居民购置农民住房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出让评估价格交纳出让金后予以办理过户手续。(4)明确农民子女成为城镇居民后,对其父母在农村的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继承权。
(八)关于担保物权
草案扩大了动产抵押的范围,规定公路、电网等收费权都可质押,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1)可抵押的财产范围应当增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2)增加行政机关国有资产不得抵押的规定。(3)将第222条第2项“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修改为: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从社会效果、价值取向以及社会改革层面谈谈对《物权法(草案)》的看法与建议
1.注重转轨时期法律的实际效果,否则贫富不均的现实将法律化。
在生产关系剧烈变革时期,公民的财产权利确实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在财产权利分配的过程中,如果物权法只满足于确认现有的生产关系,那么,有可能会出现贫富不均的效果。在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实现原始积累之后,他们立即确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而在转轨时期的国家,必须考虑到法律的实际效果,考虑到现有财产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如果不加区别地保护私有财产,那么,最终可能会将贫富不均的现实法律化。
2.注重特殊历史性、阶段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否则会加重社会的不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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