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模式
对应于联合基金的设立模式,其管理也有三种模式,分别是A制、AA制和AB制。以下分述之:
所谓A制,对应于资合型联合基金,是指各方出资,一方管理的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非公益机构除了在各方签定的合作协议上约定一些笼统的管理制度外,一般都直接引用公益机构的现有的管理制度,常见的如“此基金的管理办法执行××机构的《××基金管理办法》”。这种管理模式给公益机构授予过大的职权,以至于公益机构自感这些基金和其下属专项基金并无二致,更大的风险在于管理体制的不确定性,因为,公益机构内部制定的基金管理办法,可以由公益机构根据需要进行修改,这样就改变了授权时的既存条件,使得各方的合作失去了确定性。有什么比这更能让乐善好施的市场主体望而却步呢?
所谓AA制,对应于混合型联合基金,是指各方出资,共同管理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管理权势必成为各方争夺的对象,因为各方都是投了款的,都有积极掌握话语权的诉求。一般以为,各方所分享的管理权与各方的出资比例应该相对应,如果是这样,那么很有可能出现各方势均力敌,出现表决均势,从而形不成有效决议,所以无法进行运作管理。我们认为,公益基金不是公司,不是企业,其管理机构也不是董事会,不能简单以出资的多寡来分配权利。在这方面要回到联合基金的属性上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公益性和效率性是联合基金的两重属性,那么在涉及到公益事项时,公益机构理应掌握更多的话语权;而在涉及到效率性事项时,其他主体应该尽可能拥有发挥自己的特长的空间。至于公益事项和效率事项的划分,完全可以在前文所述的具体规则中描述。
所谓AB制,对应于人合型联合基金,是指一方出资,共同管理的体制。在此种体制之下,由于公益机构不出资,就没有对管理权积极的追求,从而退居防守,防守什么呢?从对基金的日常管理运作,变为对基金管理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基金的公益属性。另一方面,由于启动资金全部由其他主体捐助,因此,要防止一种危险,就是市场主体仗着财大气粗,独断专行,这就不可避免的使得联合基金在公益事业的名义下沦为市场主体谋取私利的工具。果真这样,将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情。但由于我们整个社会正处于诚信机制恢复性构建之中,如果缺乏制约机制,那么这样的悲剧就不可避免的要上演。有一种观点是这样的,据说公益事业不同于开公司办企业,合作双方必须建立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但是,我们坚持的是另外一种理念:有制度保障的信任才是理性的信任,这样的信任才能坚持得更长远。所以,不管是对公益机构,还是对公司企业,我们都要对其理性的信任,给各方的合作构建理性的制度框架。在基金章程中明确管理机构的构成、职权、会议制度、审批程序等等,既授予市场主体运行基金方面的主动权,又确保公益机构的监督职权。这样,才能保证双方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共同把基金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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