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这样,既有基本规则,又有具体规则,二者相互补充,交相辉映,才能把基金运行的制度框架培植成一颗根深蒂固且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
四、联合基金模式
(一)设立模式
按照多个主体联合的方式和疏密程度,联合基金的设立模式可以分为资合型、混合型(资合并人合型)、(人合型)三种模式,以下分述之。
资合型,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联合出资,共同设立基金,其中一方主体必须是有资格募集基金的公益机构,并由该机构负责运作管理该基金。这种纯粹的资合型联合基金和传统意义上公益机构建立的专项基金很相似,其他主体把款项交给公益机构,自己并不负责日常经营和运作。不同之处在于,联合基金的运作得遵循合作协议,以及根据协议制定的制度框架,并不是公益机构一家说了算,从这层意义上讲,公益机构在此扮演的只是执行主体而已。但是,由于其他主体并不参与基金的管理,那么对基金的运行的监督就会受到很大制约,利用建立联合基金的模式克服传统专项基金的弊端的功效就会大打折扣。
混合型(资合并人合),是指两个以上(包括公益机构)的主体联合出资、并且联合管理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就克服了资合型模式的弊端,非公益主体也参与到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这样就使得联合的亲密程度更进一步。市场主体可以发挥自己在运作经济资源方面的特长,帮助基金发展壮大;同时公益机构的参与又使得基金运作克服市场经济对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的单一追求,确保基金的公益性质。
人合型,是指公益机构不出资,仅其他主体联合出资,各方联合管理的一种基金管理模式。相比前两种模式,这种模式联合的紧密程度最高,因为前两种模式,都需要公益机构出资,这就抓到公益机构的要害了,公益机构的款都是募捐来的,是专款专用的,不能轻易拿出来搞联合基金,除非拟建立的联合基金目标和用途和公益机构的募集款项相一致,否则,别说公益机构拿不拿得出钱,就是捐款人也不答应。既然这样,那么公益机构不出钱不就可以了吗?市场中有的是闲置资金,可以投入公益事业,市场主体在募集资金方面又有自己的特长,这样确保基金资金来源的充足,同时消除了公益机构的出资压力,调动公益机构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同时,公益机构在管理公益基金、确保基金公益性方面毕竟有自己的优势,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力,双方的有效结合,明显降低了基金运作的成本,但却能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应。我在实践中代理当事人建立的基金,就是采取这样一种模式,进行了建立联合基金的崭新且富有意义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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