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据制度展示关系到庭审的公平竟争。现行
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辩护侓师的知悉权作切实保证性规定,但对辩护方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向公诉人,展示亦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审判之前,控辩双方对方掌握的证据材料不能充分了解,出于胜诉心里,各自代表的不同利益的诉讼地位、角度,在庭审前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只有通过出示与对方所未掌握的新的证据方式,搞证据偷袭,使庭审形成对抗白热化,让对方在无防备的前提下,措手不及而处于劣势,使庭审调查中的质证或说公平竟争流于形式。
3。证据制度展示关系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宗旨就是要革除原审判方式下法官职权行为过多,控审不能分离的憋端,以突出控辩两大职能的平等对抗,故此,新的
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或者说废止了庭审前的实质审查,法官仅对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不再是法官在庭审前的审查内容,法官的审查内容只侧重于是否具备开庭的程序条件。由于控辩双方的诉讼能力的差异,法官就不得不求助于更多的积极行为来弥补控辩双方诉讼能力的不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失去有效的约束。只有突出控辩双方职能的平等对抗,使法官在诉讼中真正处于独立的第三者地位,居中裁判才能达到兼听则明,保证审判的客观公正。
4。证据制度展示关系到诉讼效率。新的庭审模式中,对证据的采信、采用必须经过庭审中当庭举证、质证,才能成为据以定案的证据采用。避免原审判方式下庭前证据审查,代替开庭审理中的证据形势上的出示,致使庭审走过场的憋端。但是,如果是在控辩双方事先并不可能完全了解对方的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在庭审中对对方提出的自己预先并不知悉的证据时,需要花很多的时间进行调查才能够确认。涉及案件性质或是量刑幅度的证据,就会造成案件延期审理,最终会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
三、设立证据展示制度之必要
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方式,当事人主义构造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证据展示制度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重视和肯定。
1。有利于对抗刑事诉讼的实施。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方式中,实行辩护律师阅卷制度,一切证据材料集中于案件里,检察机关起诉时,将全部卷宗及案件材料移送审判机关,辩护律师有查阅全部案件的权利和机会,无需设立专门的证据展示程序,但是,在对抗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方式中,客观上要求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证据以保证庭上的平等对抗,而再审判前公诉人向法院提交一份起诉书及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不会将全部案件材料移交法院,以便避免出现法官在庭审前对案情了解太多,借助庭审审查证据真伪形成内心确信的预断和偏见,从而使公正审判成为现实的可能。然而,控辩双方在诉讼资源上又是严重失衡,辩方在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条件上,远远不能同控方相比。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实际上是强大的国家与弱小的个人就后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诉讼的过程,检察官可以行使侦查权,运用国家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与司法资源来搜集证据,传唤证人和查明事实,在很多情况下,还可以获得专门侦查机关的协助和支持,而被告人尽管拥有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向法庭提供证据权,但是被告人一般不精通法律,而往往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本人无法直接收取得搜集证据,受委托的辩护人即使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的活动,但是这种调查既不拥有国家司法资源的支持也无法得到国家权力的保障,同时当事人基于自身诉讼利益的考虑,往往会进行证据偷袭,以至于在庭审中形成所谓的对抗白热化现象,造成诉讼当事人因新证据出现,只好用延期审理申请权,导致诉讼拖延,正因为如此,为保证控辩双方法庭审理中平等对抗的正常进行,建立与对抗制相配套的证据展示制度,有着深远的意义。
2。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美国大法官特雷勒说:“真实最可能发现在诉讼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在突袭中。"公正主要是实体的公正和程序上公正的有机结合,确保真实的发现,证据展示序,能够让双方当事人在审判前对证据作仔细调查和认真的思考,让辩护人有机会查阅公诉人掌握的证据材料,了解公诉人据以指控的理由和依据,这对于控辩双方实现做好充分准备,充分有效地对证据进行质证,使事实调查的更为彻底和全面。同时,诉讼效率是各国法制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休庭,目标,证据展示制度可以使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做好充分的诉讼准备,减少或避免因突然出现的情况而休庭,确保法庭集中而不间断的审理,使法官形成正确的内心确信,保证庭审质量。故此,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专门确立了证据展示制度,但是展示的具体方式和具体内容又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要通过规定辩护人有查阅案件的权利,来解决庭审前检察官证据展示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的法侓,从单行制即庭审前控方向辩方展示证据,向双轨制即互相展示证据的方式发展,并将向对方展示证据作为一项义务予以规定;英国的法侓中,对控方展示义务的后果问题以法院判例的形式确立了一些规则,如对控方无故拒绝向辩方展示证据,法院可以采用证据排除手段,使该证据丧失证明效力。相反,对辩方而言,辩方如果在控方行使了初次展示义务后,不行使属于辩护证据的义务,他将丧失要求控方二次展示的权利,从而受到程序性制裁,同时法官或配审团还有可能因此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