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问题首先是公民权问题
秦晖
【全文】
税费改革后,土地问题成为当今农民问题的新热点。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晓山先生所说,土地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主体,而权利主体建设从来就不是一个纯粹经济问题。我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这也不是什么新观点。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有这种观点。1902年列宁在与民粹派论战时便指出:我们作为社会主义者对土地私有制没有什么好感。 所以,谈土地所有制不能抛开政治社会背景。大家都知道我们的民主建设任重道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抽象地谈国有、集体、个人所有制恐怕都很成问题。
现在在土地产权制度的设计上有人主张国有制、有人主张集体制、有人主张私有制。可是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到底什么所有制,到底哪一种产权是真正得到保护的呢?大家知道,在前不久,由郎咸平挑起的论战中很多人说国有产权受到侵犯。但在我们这里国有产权受到的这种侵犯并不是以私人产权受到保护为前提的。中国以强权为背景的化公为私和以强权为背景的化私为公是同时进行的。一方面无制约的权力侵害公民的私人财产,一方面这种权力也在侵害公民的集体财产,而左手把百姓的私产以“国家”名义夺来,右手又把这些“国产”装进自己的私囊,这种我称之为“尺蠖效应”的戏法不是天天在变吗?国有、私有是如此,“集体”又如何?现在据说农地就是集体所有制,可是我们现在在征地过程中不仅农户没有多少发言权,即使社区集体也没有多少发言权,整个还是政府行为。因此严格来说,在目前的这种条件下,也就是“权力侵害权利”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我们谈什么“有”的所有权恐怕都是空的。
我们现在谈地权问题,当务之急是解决“圈地运动”造成的问题。如果仅仅从理论来谈,当然是用土地私有制对这种问题解决最有效。土地不是农民的,有权者就可以随意拿走;是农民的,要征地就得农民的同意,而且是以他能接受的价格的自愿交易。但是实际上,正如张晓山先生所说,以城市征地拆迁而言,法律承认的房产私有权也挡不住强征。即使把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民,在目前的条件下要征也还是能征。换个角度讲,我们现在虽然不承认农户土地的所有权,但毕竟从法律上已经承认了农户有土地使用权,而且我们说,这个使用权可以长达30年,而且法律也肯定这种使用权是物权,可以交易。现在征用土地,虽不需要与农民购买所有权,但至少还要购买使用权。可实际上这个使用权的交易是否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呢?是否达不成合意则要等农民30年使用期期满再来征呢?当然不会,现在有权力的人要征土地,别说三十年,三个月都不会等。在这个问题上完全不存在合意原则。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地权问题背后实际上是一个公民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