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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和平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

  科学发展观提倡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注重基础建设,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水平,增强发展后劲,在生产发展的同时,就要考虑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同时,科学发展观还要求加快科技开发利用步伐,增加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提高资源配置使用的效率。总之,科学发展观能从根本上解决消耗大、污染重的问题,实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费少、经济效益高的经济增长模式,从而为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坚持科学发展观是在中国和平发展进程中缓解已经和/或将会出现的国际环境摩擦的战略基点,它将为实现我国的和平发展提供永续不竭的动力和保证。
  (二)建立循环经济促进法律体系,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框架和组织结构,需要有相应经济社会运行机制和技术经济范式。也就是说,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找到其基本载体和有效途径。
  我国的现实决定了我们必须走资源消耗少、污染排放少的经济发展道路。这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制度创新,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并与市场的价格机制相结合,重新塑造一种资源节约、污染少型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要求我们推进技术创新,加速开发循环利用资源的低成本的生产技术体系,加速开发低成本高效率的污染治理技术体系,加速开发生态保护和恢复的技术体系。可以说,循环经济模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客观要求,因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导技术经济范式,是科学发展观在经济发展模式上的具体体现。
  目前,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的既定方针决策。为此,我国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总结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并科学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做法,整合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础,若干专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做配套支撑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
  (三)完善能源与资源政策与法律,推动节约型社会的构建
  与循环经济促进法律体系密切相关的另一个议题是能源与资源政策与法律的完善。 特别是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过程中,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能源与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是一个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对此,我们首先应从战略高度出发,构建完整统一的国家能源法制体系和自然资源法体系。我国迄今为止只是在1997年通过了《节约能源法》,但并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能源基本法;实践中,国家长远的能源战略及其相关政策无法完整和系统地通过法律得以体现,这使得不少行之有效的政策在实践中大打折扣。我国虽然通过了多项资源单行法,但缺少一部资源基本法;各部法律之间矛盾、重叠、空白之处很多,不利于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其次,新制定的能源和资源立法应当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相关主体(包括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管理制度、财政措施、相关目标和法律责任,便于相关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开展有效的执法监督工作。最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源和资源立法应体现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行政措施与经济激励措施相配套的精神。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能源和资源的产权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市场交易机制,在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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