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及其《议定书》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承诺和义务。但是,发达国家所承诺的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在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等方面,进展缓慢,障碍颇多,缺乏足够的诚意。正是由于“共同但有却别的责任”原则没有得到认真落实,才严重影响了气候变化的适应、减缓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应当在各种国际论坛敦促发达国家根据其法定义务尽早进行实质性限排。同时,在新一轮的限排谈判中,我国也应当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继续坚持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来确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承诺和义务。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领导作用的削弱、尤其是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是当前南北合作难以取得成效的最大障碍。如果发达国家不积极采取限排行动,《公约》的目标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对于发达国家所推崇的《京都议定书》三项灵活机制,我国也应当承认其合理性并积极促进这些机制地广泛开展。同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国同样负有共同的责任。因此,在新一轮的谈判中,我国也要考虑发挥表率作用,做好承担一部分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限排义务的准备。
4、具体措施——在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三个灵活机制之一,主要是让附件1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能够灵活地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其限排承诺,同时也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促进可持续发展采取措施以减缓气候变化。发达国家通过在温室气体限排边际成本相对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完成一定数量的限排义务。对发达国家来说,清洁发展机制不仅带来了更为成本有效的限排方案,也提供了更广阔的技术转让渠道与市场。就发展中国家而言,清洁发展机制的有效利用有可能为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其中包括:(1)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2)拓宽融资渠道获取先进技术;(3)促进能力建设;(4)减少区域性污染物产生;等。 即便发达国家负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全部成本,也比在本土完成同样数量限排义务的总成本要低。这就是清洁发展机制的魅力所在。
当前,国际社会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集中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大规模植树等对生态环境的改善上。这些不仅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需要,而且直接结果是促进高效能源技术和节能产品更迅速地向全球扩展和传播,这一趋势将有利于促进中国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能源结构的优化,改善生态环境。对此,中国应该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重视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的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后发优势”力争在防止气候变化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双赢。
(二)国内层面的政策与法律对策
1、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
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提出来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要求的发展理念。所谓“科学发展观”,就是运用科学的理论知识、系统的方法、求实的态度、指导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发展方式将出现重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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