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立法缺陷的思考——由一案例所想
Thinking About The legislative flaw and advice of Justifiable Act ——Based on a case
黄翔
【摘要】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于公民而言就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但该行为的法律保护是有缺陷的:正当防卫针对“不法行为”、紧急避险损害的是危险源外的第三者,这就使打击非“不法行为”但也非合法行为的危险源无法得到法之正当性评价;这一矛盾应在立法中解决。
For citizen, Justifiable Act(removing dangerous act) is equal to Justifiable Self-Defence and Necessity, bu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it exsits flaw: The Justifiable Self-Defence is aimed at delict and Necessity harms third party out of root of danger. It can’t get proper judgement that blowing the act that is neither delict nor legal. Solving the flaw should resort to legislation.
【关键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法行为
【全文】
引言——问题的提出
在现实中,当我们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可能会在客观上侵犯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而法律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把一些客观上侵犯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但却是必要的护权行为认定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从而认为此类行为是无罪的。于普通公民而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1],依靠这两种关系,我们的合法权益就能得以保障,但这种保障却是有缺陷的,突出表现在有些合法权益却不被规范所保护,正当防卫针对“不法行为”、紧急避险损害的是危险源外的第三者,这就使打击非“不法行为”但也非合法行为的危险源无法得到法之正当性评价,这一矛盾应当在立法中得以妥善解决。
我们以案例为引,对下面案件中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进行分析,就会更好的发现现行
刑法对合法权益保护的缺陷,从而我们就可以更好的提出解决的方案。
生活在A小区的居民都知道王某是一个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天清晨,王某突然拿菜刀冲出家门,当看见邻居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练剑归来时,心生不快,便追向李某并用菜刀向其砍去;李某在多次躲闪及求助无效的情况下,顺势用剑顶向王某,将王某刺成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