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的“代内平等”与“代际平等”要求,具体涉及到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人口问题、社会问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等方面,是一种多角度的、立体化的发展要求,具有系统论的内涵,它不是对经济增长的否定,而是扬弃,其着眼点是全人类的持续、协调、有序、健康发展,其实现途径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控制人口、防止灾害等等。[32]显然,这一新的发展观的实践运作必然推动人类政治、经济、文化、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变革,进而给法律带来强烈的冲击。法的调整范围从原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法的正义价值从个体的比较正义推演成为社会正义,从当代人的权利和利益过渡到现代与未来各世代的权利和利益;[33]法的秩序界域从要求人类社会的井然有序延伸到自然界的有序;法的自由赋予受到了自然承载力限制,法的效益算度计入了自然成本衡量; 环境资源保护、和谐共处责任相关“定律”将重重地影响着法律部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意识的筑建。[34]如此等等,法律制度始终围绕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精心设计,既满足个体人的权利宽限,也保障整体的生态自然权,从而在人与自然、今人与后人之间架构起法律规制的高度契合,此为,谓之“生态法律观”。
“生态法制”的兴起,让现代“法治”早已超越“人本中心”的视界,兼容人与自然于一体。即便如此,还是必须指出,在国人“权利”尚欠的今天,“以人类为根本、以人类的幸福为目的”[35]的“权利法律观”仍万万不能缺。这个意义上讲,可持续发展法律观的构建实则需要“权利法律观”与“生态法律观”的优化嫁接。
[注释]
【参考文献】[1] 查鑫:《中国发展之路:“大干快上”到“科学发展观”》, http://news.sohu.com/20040926/n222251384.shtml/。 [2]钱伯华:《以人为本的基本着力点》,人民日报, 2004年8月12日。 [3]王伟光:《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哲学分析》,人民日报,2004年5月31日。 [4][法]佩鲁:《新发展观》(中译本),[M],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7页。 [5]谭剑等,《 关于“嘉禾事件”的反思(四篇)》,《新华文摘》,[J],2004年17期,第45—50页。 [6][27]朱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http://www.china-review.com/fwsq/ xyl.asp 。 [7]《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179页。 [8] 夏 业 良:《制度性变革的预期选择及其延滞效应》, http://www.china-review.com/fwsq/xyl.asp/。 [9]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276页。 [10] [英]戴雪:《英宪精义》,[M],英文版第10版,第202-203页。 [11]哈耶克著,滕维藻等译,《通往奴役的道路》,[M],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3-74页。 [12] [苏]B.T阿纳西耶夫著,贾泽林译:《系统与社会》,[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269-279页. [13]沈曙虹:《中国传统哲学理念及其现实影响》,http://www.njjks.com/html/。 [14]仲越海:《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http://www.17net.net/Article/。 [15][20]参见韩世强:《资源再造:法治与德治及“第三力”》,[J],宁波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3期,第72-75页。 [16]谢晖、徐显明:《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转引谢晖《法的思辨与实证》,[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261页。 [17]张曙光:《 走向市场经济的制度结构:市场、政府和道德》,http://www.china-review.com//zxscjjdzdjg.htm&luntantitl//。 [18] 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8页。 [19] 朱苏力:《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 转引《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21]“Development that meets the needs of the present generation without compromising the ability of future generations to meets their needs.” G. Brundtland, Our Common Future: Report of the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Oxford University, 1987. [22] 张文显等,《法制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哲学分析》,转引《法理学论从》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0页。 [23] [34] 参见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转引张文显、李步云:《法理学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6---67页。 [24] 参见谢晖:《权力缺席与权力失约》,转引《法的思辨与实证》,[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334页。 [25]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第37页。 [26] 参见姚建宗 :《反省意识与法治启蒙——关于刘涌案件的各种争论的一个透视》,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 [28] 参见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89页。 [29] 参见谢晖:《 大小传统间的沟通理性》,转引《法的思辨与实证》,[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6--311页。 [30]参见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156页。 [31] 《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32] 参见周珂:《生态环境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2页。 [33]Edith Brown Weiss, The Planetary Trust: Conservation and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Ecology Law Quarterly, 11, pp. 495--581. [35] 参见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00页以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