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的法社会学散论
韩世强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法治 秩序 法律观
【全文】
摘要:历史和现实造就了“国土”意义的“科学发展观”,即一种“人本关怀” 兼容“和谐有序” 的社会发展理念。从法社会学视角讲,“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起点在于具体制度的构建。首先,“以人为本”应当根除“人治”而迎合“法治”;其次,“社会和谐”需要弥补“法律真空”, 寻求法律与道德协调整合的秩序机制;再次,“可持续发展”要求摒弃“权力法律观”,推演“权利法律观”与“生态法律观”的优化嫁接。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法治 秩序 法律观
从“大干快上”到“科学发展观”之演进,知名国情研究专家胡鞍钢先生予之评价为:“是新中国半个世纪以来发展经验教训之总结,符合中国国情和全球发展趋势,是中国第二代发展战略。” [1] 据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客观地讲,“科学发展观”之降生,是继“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第一代发展战略之后,中国又迎来新一轮深层矛盾(如人口压力、城乡差距、贫富悬殊、资源危机、环境恶化、贪污腐败等等)的关键时刻,基于反思历史和维度现实的适时性“人本化”回应。“发展观”的变换,细细品味起来不外乎是社会运行模式的调整。中国前提下的发展套路多年来一直受一呼百应式“集权控制”影响,由此引发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运动型冒进和后20年单项突击“GTP财富中心”的掠夺型扩张。换言之,建国50多年来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历程是在经受“挫折”和“损失”之后被迫“重点转移”,施之“吃祖宗饭、断子孙路”来急求“恶增长”以缓解十几亿人的生存压力。但是,这种“掠夺型”的强制推进目前已经极限到徒步艰难的程度,现实场景对“人本关怀” 兼容“和谐有序”社会的期求,不再是虚浮于政治层面那种不厌其烦地流传的“理想口号”,而是一种“有实有价”的具体制度化的实践构建。有鉴于此,本文拟将从法社会学视角多维度探索这一问题。
一、“以人为本”的“法治”选择
显然,“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既是党政国策的“人性”复活,更是社会发展的“目标”真求。所谓以人为本,“就是把造就人、善用人、造福人作为基本着力点……”[2] “以人为根本,以人为核心,以人为基础,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的……”[3]正如佩鲁所言:“市场是为人而设的,而不是相反;工业属于世界,而不是世界属于工业;如果资源的分配和劳动的产品要有一个合法的基础的话,即便在经济学方面,它也应该依据以人为中心的战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