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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的法社会学思考

  提及“以人为本”,常与百姓“心理寄望”联系在一起的是“亲民皇帝”、“亲民总理”、“亲民官员”诸如此类,这是长期以来集权主义“官文化”过度扩张的结果。在“官僚化”社会控制模式的前提下,几乎把该社会场景的一切都交与“掌权者”处置,民众无法获得以“制度”约束“权力” 的权利空间,以至阻却了“亲民制度”观念的普遍生成。事实上,无论何等逻辑起点的文字假说,都解脱不了“人治”阴影对个体人性的愚弄与封锁。前些时日,于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嘉禾事件” 就是经典的现实反思材料。在湖南嘉禾县多数民众眼中,周余武是个百里挑一的“好书记”,好在这位县委书记雷厉风行、“为改变嘉禾的面貌”而不遗余力,为官清廉,素有“盒饭书记”之称。然而,最好的书记却因强拆“珠泉商贸城”事件被沦落为“最失败的共产党员”。原由是在强拆“珠泉商贸城”时,置国法不顾暴力阻止新闻报道、随意拘捕“拒拆者”、株连无辜工作人员等等,甚至放言:“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终获“滥用权力、违规违法、损害群众”之定性而引咎辞职,直至被撤消职务。周余武于《我的反省书》中自言道:“……权力用得不好则会伤害群众,甚至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为此,政府必须转变职能,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我在嘉禾县的成绩广大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使我的威望越来越高,我对自己的决策能力也就越来越自信。在这种自信心的驱使下,我对调查研究有所忽视,对群众路线有所淡忘,把信任凌驾于群众之上,把决策建立在热情之上,以至在研究珠泉商贸城工作中出现许多违规的‘激情决策’。”[5]周余武的反省“表白”已经略略透析了该事件的症结所在,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的是,由此折射的“控制论”和“发展观”的另一个认知哲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从根本上讲是排斥“贤人专制”为着眼点的潜伏着本性固有而无法克制的“无预期风险”的这种治理模式的。
  “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时间的流逝中完成的,是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是人类行动的产物,是演化的产物。” [6] 邓小平早在20多年前就提出:“政治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7]事实上,“中国多年来持续的经济增长……无论是自发的制度演进还是有意的模仿,法律制度都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 [8]可见,根除“人治”而迎合“法治”并非追宠潮流,实为或必将为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现代化过程的客观选择。至于“法治”,亚里士多德在公元前四世纪并做过经典解释:“法治应包含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9] 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则进一步细化为:“1、绝对的或超越的法,反对政府有专断的、自由裁量的无限制的特权;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不分阶级都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为同一法院所管辖;3、宪法……,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结果,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都有权通过法定的救济办法获得补救。” [10] 哈耶克更是把法治的“人本化”内涵推向了顶峰,他指出 :“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要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他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在已知的竞赛规则之内,个人可以自由的追求他私有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的权力来阻挠他的行动。”[11] 的确,法治由于靠的是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治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另外,法治的终极追求,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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