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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需要的道德与法律角色及其建构

市场经济需要的道德与法律角色及其建构


韩世强


【摘要】近年来,市场经济实践中频繁涌现的法律不及道德无力的“无政府”秩序混乱现象,给传统的法律与道德社会调控角色及其机制提出了严峻挑战。为此,在健全法制方面,构建法制形式合理与价值基础相统一的现代法制;在强化德制方面,应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设;同时,要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架构起第三种力量。
【关键词】市场经济  调控  道德  法律  构建
【全文】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严峻问题是:一方面,市场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秩序化低下;另一方面,社会公德失导、失范及其虚无现象相当严重。百姓极为关注的贪污腐化、权钱交易、坑蒙拐骗等社会恶劣现象,毫无退减迹象,反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而且也会致使经济运行处于低效率状态。
  究其源由,一个不可回避且极为重要的因素是:“作为社会主要行为规范及调控手段的‘法律’与‘道德’,原本性的角色分化及功能‘二元’,对法律不及道德无力的‘无政府’地带在实践中的不断滋生蔓延,事实上无法得以控制……”[1]这是因为,就法律规范而言,与其它社会规范相比,具有稳定性、统一性、唯一性、确定性、普遍性、强制性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些优势足以保证:由法律规范支撑的法治,在治国安邦、管理社会、保障民权等领域的活动中,角色绝对主导。但是,法律并非万能,其自身也有不可自愈的缺性: 第一,法律具有迟滞性。法律只能呆板地调节既已出现的利益冲突,不能做到随机应变。第二,法律具有封闭性。法律条文只能规制已录述的行为,对未列络行为无从涉及。第三,法律具有依赖性。法律规范的效能依托于司法、执法、守法及立法的完善,一旦某一环节缺损,法律力量就会形同虚设。第四,法律具有僵硬性。法律只能漠然地干预人的外在行为,无法顾及人们五彩缤纷的内心世界,包括动机和思想。法律功能的局限,是由法律规范与生俱来的“不足”决定的。特别是在诸如见义勇为、帮贫济困、价值沦丧等社会领域,法律往往是望尘莫及的,出现所谓的“法律真空”现象,致使这些领域的“无政府”秩序混乱。因此,法律不可能覆盖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有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并且,由法律本性功能缺损引发的而又相应地成为法律调控绊脚石的乱局,依靠法律本身是无法化解的,天然地存在着对能补己之过的法律外力量的依赖。
  就为道德规范而言,与法律规范不同,直接源自社会生活,具有内容丰富、灵活多变的特长。奉行的是自尊、自觉、自律和教化约束,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来维系,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它要求人们动机高尚、善良,倡导一种“圣人”标准,对人们的行为心里进行“内在”性的影响。道德的这种影响力一旦形成,就会特别的稳固而深远。但是,由于道德规范缺乏明确的统一标准,当人们对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执,乃至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时,道德就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十分突出地表现出了约束弱化这一毛病,面对广泛的社会经济生活,仅凭此道德良心是无法得以解决的。因此,道德也面临着满载君子标准而难以践行的无奈,并且道德的这一天性弱点,依靠道德本身是不能弥补的,同样存在着对能创生硬性威慑效果的道德外的力量之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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