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教育的内容。《意见》规定:“学校法制教育,是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核心。”如果说,在20世纪80-90年代这种对大学生进行“观念意识”的培养作为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还符合我国的国情,那么到了今天,这种过分倚重于纯粹的“观念意识”的法制教育内容安排就永远不够了。我们说,虽然法制教育有思想教育的成分,但法制教育不等同于思想教育,如果完全按照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目的内容等牵强以法制教育,结果只能将其误入歧途。如前文“意义”部分所述,面对今天这个高度规则化的社会,必备的法律素质将越来越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就高职教育本身而言,其核心目标就是培养学生们的综合职业能力,由于个体性法律素质对综合职业能力的塑造发挥着十分巨大的作用,所以,针对高职学生的法制教育必然是以“法律素质”的培养为中心任务。
所谓法律素质,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一个人的法律素质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
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法规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总体上讲,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可以概括为三方面:“第一,关于现代法的基本观念和精神方面的知识,主要是法律的概念、价值、功能和作用方面的知识。第二,关于一国现行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其中主要指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国家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内容。第三,寻求法律保护权利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程序法知识。[2]”
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3]”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法律意识可以分为较低级的感性认识阶段的法律心理和高级的理性认识阶段的法律思想体系两个层次。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一种对法律现象的直观的、表面的、不系统的认识,这种感性的认识是以满足人们某种利益的需要和对法的体验为前提的,它仅仅是对法的感觉和愿望。法律思想则是人们对法律现象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逐步地、自觉地形成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表现出来的是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即所谓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并上升为一种守法精神,守法精神驱动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因之,于现代型的高职法制教育而言,既有传授知识乃至技艺的成分,也有培育意识乃至信仰的内容。正如贺卫方先生所言:“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有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育新人,二是为更为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上的训练。[4]”所以我们得出结论,高职法制教育的内容也应从传统型“意识主导”向现代型“素质主导”变革,着重趋向于意识、知识和技能兼容一体的“法律素质” 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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