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依据”与“方法”视角的高职法制教育研究
韩世强
【摘要】高职法制教育的现代意义,在于从传统单一的德育目标向“职业性”特征多元功能转型。为了契合这一教育目的,必须解决好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政策依据上,法制教育应当从混同于思想教育的阴影中解脱出来,赋予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的独立地位,着手构建青年学生们不可或缺的法律素质;二是实施方法上,应当对传统的以教材知识为中心的课堂灌输予以合理性变革,适度引入“活动课程”背景下的实践教学模式。
【关键词】高职 法制教育 依据 方法 改革
【全文】
一、高职法制教育的现代意义
教育部等七部委2004年9月14日联合颁发的《关于
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高等职业教育……坚持以能力为本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可见,“能力”培养是现代高职教育的目标取向。“能力”一词,一般教育学原理上是指个体顺利进行某种活动的个性心理特征。具体到职业教育范畴,新职业主义较之其它学说更具时代眼光,赋予的能力概念是趋向于“完成任务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职业能力’[1]”。
在新职业主义看来,主要以反复训练岗位技能为主的传统职业教育内容,由于现代工作性质的变革而受到了严峻挑战。首先,现代工作变化的速度日益加快,为了使从业人员具有更大的弹性,以适应继续学习和转岗的需要,应对职业教育内容做根本变革,增强从业人员在某一大范围职业中的迁移能力,从而增强其就业适应能力;其次,社会变迁导致许多工作岗位面临合并,工作范围被拓宽,对从业者的知识和能力要求更宽,他们应具备多方面的知识与能力才能完成这些工作。由此,职业教育的内容应由原来的岗位技能培训转向更注重综合职业能力培养,即一种从事任何职业的劳动者都应具备的能力,常被称为跨职业能力,或称关键能力,它是由若干公共化的个体性素质来整合构建的。
从社会学角度讲,法律是一种公共权威,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能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能驾御和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承认个体利益合理性为前提的多元利益主体结构的复杂社会关系。由此,“法律” 明显具有公共化社会知识资源的一般表征,特别是在当今法治的社会前提下,它还将跃居于个体素质构建的公共化社会知识资源的核心层次。客观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无孔不入地涉足于各类现实的社会关系,无论何种职业,从设立到终止、获取到运行及其由此引发的利益危机调整,都需要借助“法律干预”来完成。意味着,一定的法律素质是任何类别从业人员立足现代社会的必备条件,并且,在职场领域“跨职业能力”的适应性方面,法律素质将显示出它无与伦比的巨大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