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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再造:法治与德治及“第三力”

  二、德治性能分析
  何谓德治?简言之,就是以德治理,即以德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手段及生活安排。德治的基本涵义应包含如下几层:第一,具有普遍适用的体系完整的基本道德规范;第二,这些道德规范能客观地产生作用并形成道德秩序;第三,践行唱响时代主旋律的道德价值观。首先,德治是意识形态,一种揍拍前沿价值观的道德精神及主导之社会心理;其次,德治是制度安排和秩序状态,即由道德规范经一定的调控机制发挥作用生成的社会运行秩序。因此,德治仅非意识范畴,还应含盖制度及秩序内容。透过德治内层,勿庸质疑,道德规范是构建德治大厦的无与伦比的核心支柱。顺着这条线索,并可合理地对德治的性能从根底上予以确断。作为德治内核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不同,直接源自社会生活,具有内容丰富、灵活多变的特长。奉行的是自尊、自觉、自律和教化约束,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来维系,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它要求人们动机高尚、善良,倡导一种“圣人”标准,对人们的行为心理进行“内在”性的影响。道德的这种影响力一旦形成,就会特别的稳固而深远。但是,由于道德规范缺乏明确的统一标准,当人们对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执,乃至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时,道德就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十分突出地表现出了约束弱化这一毛病,面对广泛的社会经济生活,仅凭此道德良心是无法得以解决的。
  从本体上讲,德治内核之道德规范的合理性优点及软弱性不足,会一点不留地遗传到治身上,让德治满载君子标准而难以践行,无法致生德治所需之秩序状态。德治毕竟是观念和秩序的结合,客观上需要道德约束从弱化向硬化转变,这一任务唯望道德本身是无从办到的,道德的天性就决定了无论对其如何精装巧扮、镀金抹银,也打造不出硬性威慑的约束效果。于是,德治之道德只有别无它法地寻求另一种强制力来济助,期望以此建构道德的硬性约束力—— 道德社会强制力。综观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所有的除道德以外的调控力量:法律强制力、宗教威慑力等等,能够助生道德社会强制力的强制力,最符合条件的就是法律强制力。
  三、法治与德治整合的“第三力”及实践途径
  对“法治”与“德治”从内涵到性能进行比较分析的目的,就是期望能够科学地对各自角色进行定位及合理配置,使各自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以便最大化地满足实践需要。时下,全国人民正在齐力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小康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它要求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取得全面发展。“社会系统进步的主要标准..是社会各系统各要素的平衡与协调一致.. ”经济、政治、文化全领域的协调发展及合理运行,首先要以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为基础;其次要依靠配套健全的社会控制系统来对社会各领域予以平衡性维度。不管是社会的秩序创建还是社会的平衡性调剂,“法治”与“德治”均无能一包天下(前文“性能分析”部分已述),而社会的全面发展本身是不容“秩序”或“控制”出现任何危机的,实践的这种高要求不得不迫使“法治”与“德治”走向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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